高市勞工局提醒春節假期勞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今年二月九至十二日即除夕至大年初三,屬於法定應放假日,高市府勞工局今(卅一)日表示,雇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如恰逢勞工原排定之例假或休息日時,為避免休假重疊致勞工之權益減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一條規定,雇主應補給一日國定假日。以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連續假期為例,二月十日(初一)及二月十一日(初二)恰逢星期六、日之休息日與例假,故調整於二月十三及十四日補假二日,補假日之性質為國定假日;勞雇雙方亦可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見圖)

若事業單位因應其行業營運之特性,並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時,雇主仍可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但必須確實註明放假之日期,讓勞工可知悉自身國定假日之權益。

勞工局周登春局長提醒,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之法定假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將涉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之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可分別裁罰二萬元至一百萬元的罰鍰。

若有相關出勤管理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歡迎至「小勞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粉絲專頁詢問,或洽諮詢服務專線○七-八一二四六一三分機二三二~二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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