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掛布條指鄰居謀財害命 女判賠10萬元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日電)游姓女子因與李姓鄰居有買賣土地糾紛,於住處圍牆外高掛「謀財害命」等布條,遭李姓男子求償。高院認為,布條內容不實,侵害李男名譽權,日前判決游女賠償10萬元,不得上訴。
依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記載,李姓男子向法院主張,游姓女子與他有土地買賣糾紛,因此在民國106年1月間,於住處外牆懸掛「謀財害命」、「以不正當手段謀奪他人土地你知道你爸為何跳樓死的?」等布條,貶損他的名譽與社會評價。
游姓女子則主張,布條內容均屬據實陳述,後來因法院介入,真相可以查明,為表達解決問題的誠意,已主動拆掉布條。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游女賠償李男新台幣10萬元,游女提起上訴。
二審高院承審合議庭審理認為,游女明知李父非跳樓死亡、李男取得土地合法,仍以布條散布不實內容,雖未指名道姓,但許多鄰居都曾作證說一看到布條就知所指何人,因此認定布條內容足以貶抑李男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而侵害李男名譽權。
合議庭認為,游姓女子以懸掛帶有貶抑李姓男子人格及評價的布條侵害李男名譽權,審酌雙方財力、李男所受痛苦等情狀,認為10萬元精神慰撫金合理,駁回游女上訴,維持原判,不得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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