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不認詐助理加班費 檢方二審拼定罪

高虹安一審被判貪污有罪。資料照,廖瑞祥攝
高虹安一審被判貪污有罪。資料照,廖瑞祥攝

新竹市長高虹安任立委時期涉嫌詐領助理費,北院一審判定貪污有罪遭停職,職務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由於北院合議庭認定高將助理費低薪高報構成貪污罪,浮報加班費並要求繳回部分無罪,檢方不排除對此上訴、論告,力拼將高涉嫌詐領助理加班費的犯行定罪。

高虹安詐助理費案7月26日一審宣判,她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11萬餘元沒收。她在當天拍攝影片否認犯行,並宣布退出民眾黨。

據《鏡週刊》報導,此案進入二審後,浮報加班費是否構成貪污將成為重點。檢方先前一再主張,此案不管本薪低薪高報或加班費浮報,都是屬於詐術,所以在收到判決書全文之後,不排除針對加班費浮報的部分上訴、論告,希望能將高虹安定罪。

一審合議庭則認定,高虹安有罪關鍵在將助理費低薪高報,指示前行政主任黃惠玟浮報助理薪水,並以浮報後的薪水作為基準計算,進而浮報及請領加班費,導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登載不實,藉此與助理共同詐取薪水及加班費。

爭議點在於,要求浮報後的加班費繳回辦公室當零用金使用(即公積金)是否構成犯罪。北檢認定,高虹安除低薪高報、浮報本薪外,加班費也浮報,並於請領浮報加班費後,扣除給助理的獎金後,再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此舉同屬詐取財物行為。

不過,北院合議庭認定,這些加班費是合法請領,不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或申報不實,量刑時只考量前段低薪高報及因本薪灌水而浮報的加班費,至於前法務主任陳昱愷因本薪未浮報,加班費浮報後回繳被判無罪。

《鏡週刊》報導,檢方一審時主張,從立院編列預算的方式及申報程序來看,無論加班費與本薪都應專款專用,不得流用至辦公室經費等其他用途,但高申報助理加班費前,就已決定用來支應辦公室事務或個人開銷,並向立院欺瞞助理的實領加班金額,導致立院陷於錯誤,因此無論本薪低薪高報或加班費浮報皆屬詐術。由於與院方見解不同,檢方如何論告將成二審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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