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案一審判7年4月「有違罪刑相當」 律師與檢方都提上訴!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   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資料照)
前新竹市長高虹安。 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資料照)

[Newtalk新聞]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高虹安的前助理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判緩刑,前助理陳昱愷無罪。已遭停職的高虹安透過親近人士表示,19日是提出上訴狀最後一天,她已委請律師提出上訴狀,至於上訴狀內容目前無法透露。台北地檢署則表示,已於16日提起上訴。

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新台幣46萬餘元,台北地檢署依貪污、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原訂7月24日宣判,但因颱風襲台而順延2天,在7月26日上午11點宣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北院認定,高虹安犯罪所得11萬6514元,4人總計詐領12萬3128元,全案可上訴。

高虹安日前透過親近人士成立媒體群組,此群組發布聲明宣告,19日是提出聲明上訴狀的最後一天,高虹安已委由律師向法院提出聲明上訴狀,感謝各界關心。親近人士受訪時指稱,目前僅是代為發布上訴訊息,至於高虹安上訴理由與訴狀內容,無法透露。

另外,台北地檢署19日指出,已於16日提起上訴。北檢認為,原審認定多數申報的加班費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而認無不法意圖等情,但原審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之三方關係,即「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之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之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北檢續指,「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之必要。高虹安自始即無給付助理「虛報之加班費」的真意,而向立法院申領,即構成詐術。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等情事,是原審此部分認事用法,尚有未當。

量刑方面,北檢認為,原審就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所以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亦有漏未沒收。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助理,如果在審理中仍就客觀事實坦承,此部分仍請求法院宣告緩刑。至於王郁文部分,北檢認為王郁文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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