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誣告判刑10個月!陳時奮也上訴 拚「1可能」判更重:一路奉陪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不只身陷貪污案,還有旅美教授翁達瑞的誣告案。(圖/資料畫面)
新竹市長高虹安不只身陷貪污案,還有旅美教授翁達瑞的誣告案。(圖/資料畫面)

新竹市長高虹安除了詐領助理費案遭判刑外,與旅美教授陳時奮(筆名翁達瑞)的誣告官司一審判刑10個月,陳時奮再提972萬元的民事賠償訴訟。陳時奮12日也委任律師遞狀上訴,將與高虹安再戰高院,並透露「1關鍵」高虹安二審再輸有可能會高於一審判10個月的刑期,直言他會「一路奉陪高虹安,追求公理正義的體現。」

「這是高虹安提起的第二個上訴案。」陳時奮指出,高虹安涉及詐領助理費,一審已被判刑7年4個月,她與北檢皆上訴到高院,「除對量刑表示不服,還有另一個法理考量。」

陳時奮解釋,這個法理考量就是刑事訴訟法370條的「不利益變更禁止」,若刑事犯對初審的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就算敗訴二審法官也不能加重刑期。

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12日提起誣告案上訴。(圖/翻攝自翁達瑞臉書)
筆名翁達瑞的旅美教授陳時奮12日提起誣告案上訴。(圖/翻攝自翁達瑞臉書)

陳時奮說,這個刑事訴訟條文的原意在保障被告的上訴權。若上訴可能被加重刑期,刑事犯遇到冤屈時就會不敢提起上訴,損及司法救濟的功能。反之,因為「不利益變更禁止」條文,狡猾的刑事犯會濫用上訴,因為不會加重刑期,就算刑期不能減輕,至少也可以拖延入獄時間。

檢察官對初審判決不服也可以提起上訴。若檢察官也同時提起上訴,二審法官就可加重刑期,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限制。這也是北檢與高虹安同時上訴的原因。

誣告案中陳時奮對高虹安提出民事求償。(圖/翻攝自翁達瑞臉書)
誣告案中陳時奮對高虹安提出民事求償。(圖/翻攝自翁達瑞臉書)

陳時奮指出,高虹安的誣告案是由他委任律師提起的自訴,沒有檢察官的介入。在這起自訴案,「委任律師扮演的就是檢察官的角色」,因為誣告是刑事罪,高虹安提起上訴一樣受到「不利益變更禁止」的保護,而他的委任律師也可同時提起上訴,打破「不利益變更禁止」的約束。

因此,他與高虹安將再戰高院,「若高虹安贏了,她的刑期會低於10個月。如果陳時奮贏了,高虹安的刑期則會高於10個月」;他說,會一路奉陪高虹安,追求公理正義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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