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大氣爆求償 第二波宣判 市府負八成過失責任 獲賠金額減為千餘萬

高雄大氣爆求償案,高雄高分院第二波宣判,市府負八成過失,獲賠金額減為千餘萬,圖:三多路氣爆後成廢墟。(資料照)
高雄大氣爆求償案,高雄高分院第二波宣判,市府負八成過失,獲賠金額減為千餘萬,圖:三多路氣爆後成廢墟。(資料照)

高雄大氣爆三十二死案,高市府向中油、榮化和華運三家公司求償,高雄高雄分院十七日第二波宣判,認定市府負八成過失責任,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金額自三千八百六十九萬減為一千一百一十二萬元。均可上訴。

高雄氣爆重大傷亡求償案,於一一三年七月十日,高雄高分院方首次宣判,認定市府要為氣爆案,負八成責任,中油則沒有過失,榮化和華運賠償金額,自七千九百多萬元減至二千八百四十七萬元。

一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晚上,高雄市苓雅、前鎮等區一心、凱旋、三多等道路,地下管線接連發生氣爆,造成重大傷亡,共造成三十二人死亡、三百廿一人輕重傷,前高雄市政府秘書長趙建喬並被判處三年半徒刑定讞。

高市府提告,埋在箱涵內發生爆炸的四吋管線,為李長榮化工所有,並由中油負責設造,案發當天榮化和華運倉儲輸送液態丙烯時氣體時,出現異常情形,卻未停止操作,發生氣爆後,中油也未提供管線位置等資訊,因而要求中油、榮化、華運等二家公司,連帶賠償七千四百九十萬元。

雄院審理後,認定市府也有四成過失責任,判決榮化和華運連帶賠償三千八百六十九萬,中油則沒有過失責任,但市府、榮化和華運均不服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結,認為市府過失責任由四成改為八成,獲賠金額則縮減為一千一百一十二萬元,中油沒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