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勞工再受僱工作 雇主應投保災保
隨著台灣人口高齡化,很多勞工退休後再次投入職場,貢獻個人職場經驗及專長領域。勞保局24日表示,年逾65歲或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再受僱從事工作的時候,皆應由雇主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簡稱災保),藉此保障高齡就業勞工保險權益。
勞保局指出,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只要15歲以上,受僱於登記有案單位(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之勞工,即為災保的強制投保對象,無論勞工是否超過65歲或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雇主應於所僱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災保,如未依規定申報加保,經查屬實,將核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公布違規事由。
至於年逾65歲勞工能否參加勞保,需視其是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是否曾參加勞保來判斷。倘若勞工年逾65歲,曾參加過勞保,尚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得繼續參加勞保;但勞工如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者65歲前沒有勞保加保紀錄,再受僱從事工作,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
勞保局呼籲,雇主除應依規定於高齡就業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災保外,並可同時為符合前述勞保加保條件之高齡勞工申報參加勞保,以保障高齡就業勞工的工作及生活安全,共創友善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