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應充逆轉重判 上訴求清白
中國時報【林欣儀、陳淑芬╱台中報導】
頂新進口飼料油案,台中高分院27日逆轉將頂新前董座魏應充等4人改判有罪,魏應充被依違反食安法、詐欺共犯72罪,其中35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另37罪判刑9年、不得易科罰金;頂新律師團對判決結果表示無法接受和十分遺憾,強調將提出上訴。
律師遺憾 將提出上訴
頂新律師余明賢表示,此結果與審判程序中出示的證據落差太大,且一、二審判決結果差異很大,認為法官應是對證據解讀採取不同方向,也受其他案件影響導致。
頂新案,一審將魏應充等人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卻出現逆轉重判結果。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江德千指出,一審依據的證據是頂新油品檢驗結果符合CNS規定,也就是以「結果論」斷定。二審重點不在頂新出產的油品是否符合檢驗結果,而將重點放在原料,認為其來源缺乏可供人食用的品質,推斷精煉後的油品應也不能供人食用,換言之,就是「源頭論」。
依食安法 4人判重刑
昨天除魏應充被判刑,另頂新集團共犯109罪、需繳交罰款2億5000萬元,並沒收不法所得1億434萬6774元。頂新前總經理常梅峰、代理董事長陳茂嘉也被判處5年6月至6年6月不等,且部分刑度不得易科罰金。越南大幸福公司負責人楊振益判刑7年不得易科罰金、另1年6月得易科罰金。至於一審無罪的屏東廠廠長曾啟明、屏東廠品保組長蔡俊勇維持無罪判決。
合議庭指出,此判決是根據食安法規定,只要原料、食品遭攙偽或假冒,有構成危害之虞就算犯罪,根據越南政府提供的函文,大幸福公司未獲得食品檢驗廠商證書,其出口的油類僅能供飼料油使用、不能供人食用,且其檢驗結果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過高、鉛含量不符規定,認定油品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
關鍵 結果論變源頭論
合議庭表示,常梅峰直接與楊振益交易,了解楊販售的油品應不能供人食用;陳茂嘉曾赴越南評估,認為環境、油品品質不合格,卻仍向大幸福買油;至於魏應充則主持糧油事業群決策會議、聽取報告,清楚油品來源及品質,卻仍持續採購,改判4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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