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子公司前協理收上億「好處費」 判賠千萬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富泰華工業翁姓前協理,涉嫌向合作廠商要「好處費」,獲利新台幣上億元,鴻海向翁男求償1000萬元,新北地院判翁男得賠鴻海10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翁男原任職於鴻海精密,經指派前往深圳富士康觀瀾科技園的富泰華擔任產品開發部門協理,卻偕同公司設計部經理,以約定洩漏打樣規格參數、私自篡改測試驗收結果、建議與指示公司以高於市場價格採購廠商產品等方式條件,要求合作廠商給「好處費」。
判決指出,合作廠商在2012年至2014年間,共給付約人民幣2792萬餘元(約新台幣1億2782萬元),並替翁男女友、經理妻子買社保,總計約給付人民幣2799萬餘元(約新台幣1億2814萬元)。
案經中國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判翁男8年徒刑、經理8年2個月徒刑,鴻海因此以翁男違反當初所簽的「誠信廉潔暨智慧財產權約定書」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
鴻海並指,公司可請求款項超過1000萬元,因考量曾合作之情,願理性商談,僅先求償1000萬元,翁男則主張,鴻海應提出約定書正本而非影本,且違約返還「最近3年」報酬是指「自通知時起回推3年」,故應從起訴狀送達日起算,依此來算,他這3年並未領取鴻海任何報酬。
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鴻海應提出的約定書是翁男本人簽名無誤,另「最近3年」是指翁男從鴻海實際領取報酬的最末3年計算,報酬共1443萬餘元,鴻海請求給付1000萬元,當屬有據,今天判翁男得賠鴻海10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