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不是有密封就是合法遺囑喔!成為合法密封遺囑有什麼特殊要件呢?
黃靖芸/律師
長榮集團的總裁張榮發在四年前過世,而他生前有做好了一份「密封遺囑」,內容寫到要將140億的遺產由第四個兒子來單獨繼承,這讓他的三子感到不滿,認為這樣的遺囑是有問題的,因此向法院提出遺囑無效之訴。
遺囑是否有效除了要看所立的遺囑是否有符合法定要件外,也要看立遺囑時,立遺囑者是否是有遺囑能力,因此首先我們就先來談談所謂「密封遺囑」有效的法定要件究竟是什麼!
密封遺囑的合法要件?
在民法所規定的遺囑形式共有五種,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述遺囑。而每一種遺囑各有其法定要件,若未達成規定的要件,遺囑就不會是有合法效力的。
而「密封遺囑」法定要件是什麼呢?
密封遺囑顧名思義就是會將遺囑密封起來,沒辦法直接看到內容,而民法第1192條規定,立密封遺囑時,需要找兩個以上的見證人,並且要向公證人提出,然後在見證人的見證下陳述遺囑並寫下,簽名後密封 起來,最後在密封處簽名。
假如立遺囑的本人無法自行書寫,需要由他人代寫時,還需要陳述幫忙代寫者的姓名住所,再由公證人於封面註記立遺囑的時間及證明為立遺囑本人陳述,最後由見證人以及立遺囑者一同簽名,如此一來這份密封遺囑才會有合法的效力。
遺囑能力是什麼?
一般民法裡規定的完全行為能力人是要滿20歲,而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則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過遺囑能力不太一樣,只要年齡滿十六歲,並且有足夠的意思能力,未受監護宣告者,即可立遺囑。
除了遺囑的法定要件以及立遺囑者的遺囑能力外,其實遺囑內容也會是一個可能有爭議的地方,假設今天立遺囑者因為特別喜歡某一個小孩,就決定在遺囑內寫明要將所有遺產都只給特定一個孩子,其實這樣的遺囑內容是不可以的喔!
為了保障有繼承權者之權益,民法有規定「特留分」的概念,簡單來說,有繼承權者,依其順位,會固定給予部分遺產,不會因為遺囑內容而影響。
就拿父母與孩子的關係來舉個例子,假如今天父親過世,留下120萬的遺產,而他有A、B兩個小孩,原先A、B兩個孩子因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第一順位,因此會和母親一起均分120萬,每人可分得1/3,也就是40萬,而這三分之一就是A、B的應繼分。
而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特留分 又會如何計算呢?民法規定是應繼分的1/2,假如父親的遺囑是要把120萬都給配偶,不給A、B兩個孩子,這時兩人便可主張特留分,每個人的特留分就會是1/3 X 1/2,相當於1/6,所以每個孩子可以分得20萬元,剩下的80萬就會由母親全部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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