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真主黨BB call連環爆炸恐攻案 金阿波羅公司無犯罪嫌疑士檢簽結
有關黎巴嫩發生呼叫器爆炸之國際矚目事件,士林地檢署偵辦後確認無任何國人或國內廠商涉案,周一(11日)依法予以簽結。
士林檢方指出,該件呼叫器連鎖引爆事件,係於今年9月17日下午在黎巴嫩發生、9月18日見諸報端後因呼叫器上顯示之商標涉及本署所轄新北市汐止區之「金阿波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阿波羅公司),本署獲悉後立即於當日主動分案調查,由國安專組周芝君主任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深入調查,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汐止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所屬內湖分局則配合本署指示提供協助,經過檢調辦案團隊抽絲剝繭仔細查證,歷經月餘慎重而縝密的詳盡調查,包括陸續約談國內廠商公司人員、研析搜扣查得之文件、比對產品清單、勾稽臺灣業者與國外客戶歷來聯繫、交易、電郵、通訊對話等紀錄、進行資金及外匯交易清查、調閱進出口報關等關務資料等偵查作為,調查結果如下:
9月17日在黎巴嫩發生爆炸之AR-924型號呼叫器,並非在台灣製造及出口。發生爆炸之呼叫器係由跨國集團Frontier Group Entity(簡稱FGE集團) 自行設計研發並在我國境外製造生產之堅固型呼叫器(RUGGED PAGER),命名為「AR-924」型號呼叫器,僅係獲金阿波羅公司授權貼上該公司商標之產品。
檢方調查並指,金阿波羅公司授權貼牌之源由,係基於該公司與FGE集團旗下公司於111年6月9日簽訂備忘錄,由FGE集團支付每年一定數量、金額之品牌授權費用及訂購金阿波羅公司相當數量之其他產品,以取得金阿波羅公司授權FGE集團可在自行生產製造之堅固型呼叫器貼上金阿波羅公司之授權商標。另查閱我國進出口報關資料,確無AR-924型號呼叫器自臺灣出口至其他國家、地區之進出口紀錄。
士林檢方調查指,目前尚無證據顯示金阿波羅公司之許姓負責人、員工及FGE集團在台聯繫窗口吳女,有協助或事前即知悉AR-924型號呼叫器在黎巴嫩會發生爆炸之情事。金阿波羅公司許姓負責人及員工與FGE集團於洽談及簽署前述備忘錄時均未曾提及授權貼牌之AR-924型號呼叫器之實際銷售對象,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渠等事先知悉及對該型號呼叫器後續會在黎巴嫩引發爆炸有何協助情事。
另外,證人吳女前曾於金阿波羅公司任職,當時即辦理與FGE集團聯繫之業務,後離職後與FGE集團簽訂諮詢合約,擔任FGE集團在臺聯繫窗口,今年4月間其在北市內湖區成立「阿波羅系列有限公司」後繼續以該公司名義代理FGE集團業務,而經調查發現就授權貼牌之AR-924型號呼叫器之交易,吳O蓁係透過電郵或通訊軟體與FGE集團聯繫,在聯繫過程中吳女並無任何決定權,悉依FGE集團包括T姓(真實年籍不詳,似為該跨國集團之老闆)及M姓(真實年籍不詳,似為該跨國集團之銷售總監)等人員指示行事,例如就某外籍代理商(真實年籍不詳)訂購該產品協助聯絡在境外交易等事宜,然吳女對於AR-924型號呼叫器之生產地、出貨地及實際買家等事項之決策,從未參與其中,亦毫無所悉,尚查無其事先知情而與爆炸事件有何共同謀議或行為分工等情事。
綜上所述,在黎巴嫩發生爆炸之AR-924型號呼叫器係FGE集團在我國境外製造、交易及運送,對於相關爆炸事件尚查無國內廠商或個人有何參與其中之共犯情事或涉及資恐防制法等其他不法,是本件尚查無具體犯罪事證,認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已依法予以簽結,足認臺灣與前述黎巴嫩所發生呼叫器爆炸事件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