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最新爆料 最高法院10年前早打臉
前總統陳水扁以「爆料」方式,公開21項機密外交的支出項目,強調自己沒有貪汙,事實上扁所說的內容,正是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無罪判決理由,但2012年遭最高法院「打臉」,被指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撤銷更一無罪判決發回高院第二次更審。
此外,扁所稱21項機密外交項目,歷審法院僅公布資助鄭楠榕基金會及餽贈劉導結婚禮金、犒賞林錦昌與馬永成等,扁是否把不能公開的項目洩漏引發法界質疑,有人認為檢方應主動調查釐清。
扁在記者會所說的國務機要費公支出超過了因公收入,是引用2011年高院更一審「大水庫」的計算法,認定扁等人以偽造文書及蒐集他人發票等不當方法報領的「非機密費」,都用在21項機密外交支出,欠缺不法所有的犯意。不過,這種說法及判決理由,最高法院不認同,斥責是明顯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最高法院認為,扁珍及馬永成等人長年參與機要,怎麼會預知國家將遭遇重大急迫的情況,致窮盡國家法制內管道仍無法取得經費,非要挪用國務機要費?
最高法院指出,當時每年的「機密費」除公用,還有餘額供陳水扁家人私人開銷,公用的私用後的剩餘款較多時,吳淑珍還指示拿去玉山官邸,「機密費」充裕的情況下,扁珍還蒐集他人發票來報領「非機密費」,做為祕密外交用,做法非常不合理。
此外,最高法院表示,陳水扁在偵查時供述所謂機密外交者只有6件,數年後法院審理時才主張有21件支出,這樣的辯解已有違常理,況且這21件支出多與外交無關,更一審對此不利證據,未予審酌卻判決無罪,有理由不備之處。
最高法院明確指出,貪汙治罪條例的侵占公有財物罪,是指行為人將公款落入私囊,扁珍的國務機要費支出證明若是供私人開銷,與公務執行無關,就是侵占公款,構成貪汙。
至於陳水扁及馬永成等人,屢次主張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性質,應適用《會計法》作成免訴判決,2012年最高法院判決就已說明,會計法的文義及意旨,明確排除國務機要費適用,審判機關不能擴張解釋,不採扁等人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