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到底犯什麼罪?

學生到底犯什麼罪?

針對反黑箱課綱衝入教育部的學生,教育部長堅持提出告訴,以申明法律與秩序的重要性。只是必須先釐清,學生到底犯了什麼罪? 在1944年所制訂的懲治盜匪條例,其中的第2條第1項第2款,即有唯一死刑的強佔公署罪。而原本此條例只是限期一年的特別刑法,執政者卻以時局動盪為由,不經立法程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來不斷展延。甚且於1957年,立法者竟屈就於如此違法、違憲的狀態,將之轉變為常態法,這也使懲治盜匪條例第2條第1項成為戒嚴時代,最讓人聞風喪膽的條文。 雖然懲治盜匪條例屬憲法下的違章建築,卻成為統治者威嚇人民的重要工具,直至2000年,才遭立法院廢止。所以,目前法制對強佔公署為特別立法者,就只剩下陸海空軍刑法第69條第1項的規定,即具軍人身分,結夥三人以上強佔公署者,可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至於一般民眾若未經許可而進入公機關,目前就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入他人住宅罪論處,而因此罪為告訴乃論,故部長代表教育部提出告訴,檢察官自須依法為訴追。 只是有問題的是,侵入住宅罪所保護的法益,乃為個人居住安全與隱私的自由,國家能否主張此種權利,就會產生相當大的疑問。況且,禁止未經許可侵入國家機關的目的,實在確保公務員免於恐懼致能公正客觀的行使職務,與侵入住宅罪在保護的個人住居自由,實屬南轅北轍的不同面向。所以,除非將侵入國家機關的行為入罪化,來填補治罪漏洞,否則,現行司法實務硬將公機關納入侵入住宅罪的保護對象,就有違類推禁止的刑法原則。 至於學生在闖入行為的同時,亦可能附帶觸犯刑法第138條的毀損公物罪及第354條的毀損罪,前者法定刑為五年以下且為非告訴乃論、後者法定刑為二年以下且為告訴乃論,故教育部依此提告,似也於法有據。惟我國毀損罪,除須有毀棄、損壞物品之行為外,尚須達於不堪使用,才足以當之,若有毀損行為,卻未達於此等程度,在不處罰未遂的情況下,亦無法以此等罪名治之。 學生在闖入過程中,亦可能與公機關駐守的警衛產生拉扯與衝撞行為,也會涉及刑法第135條第1項,法定刑三年以下且為非告訴乃論的妨害公務罪。不過,此罪的成立乃須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若未達此地步,就非屬刑法的犯罪,致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處以行政拘留或罰鍰。 依此而論,闖入教育部的行為,要非難於治罪,即屬於秩序罰的領域,則尾隨其後跟拍的記者,就無犯罪可能,致不可能是現行犯。警察若欲限制其人身自由,就只能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有為防止自殺、或為保護他人生命、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情況下,才可基於緊急與急迫性來對人民為管束。且依同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1條,在為人身自由限制的同時,得對受管束者使用警銬,甚至對危險物品加以扣留。若果如此,不啻認為記者在場有危害他人與公安之虞,其所擁有的採訪工具亦屬凶器。如此的恣意認定,不僅荒謬至極,更嚴重侵害新聞自由,台灣也彷彿走回戒嚴時代。 總而言之,不論對於反黑箱課綱學生闖入教育部的舉措,有何等的道德評價與論斷,但基於罪刑法定與刑罰的最後手段性,此等行為恐皆未能達於刑事不法之程度,致僅能以秩序罰處之。更何況,以教化與保護受教權為上位指導原則的教育部,若動輒以告學生來維護尊嚴,實也顯得諷刺,更顯得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