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醫療法修法去萬年董事長 應涵蓋私立學校下之醫療體系

【專文】醫療法修法去萬年董事長 應涵蓋私立學校下之醫療體系

根據報載,行政院會於4月6日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規定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最多只可連任一次,任期最多二屆;且為避免利益輸送,同一人不能同時擔任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事長,或擔任二個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以終結「萬年董事長」現象。 觀諸此次修法目的,主要是針對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治理的加強公共監督,以終結萬年董事會, 並加強醫療財團法人公益性。修訂條文中規定董事長連任以一屆為限,即任期最多二屆;為避免利益輸送,同一人不能同時擔任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事長,或擔任二個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另董事會需增置監察人,要選出基層員工董事及社會公正人士董事至少各一名以上;一定規模以上的醫療財團法人,衛福部要派駐公益監察人一人。 此外,新法也要求醫療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其年度財報、章則、捐助章程、董事與監察人姓名現職等。年度財報應經會計師簽證,如有不實可限期改善,未變更者可依法懲戒,包括停止全部或部分門診或住院業務等。另有一定數額以上對外捐贈動產,需敘明理由經核准才能捐贈。 但根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的解釋,醫療法第五條第二項:「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謂法人,係指依法律規定組成之團體;其於法律上,具備等同自然人之行為能力,從事各種交易。 醫療法將醫療法人區分為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係以「人」為集合體,以集體社員成立之組織;而醫療財團法人則為「財產」之集合體,以捐助財產成立之組織。 至於臺北醫學大學也是財團法人,但是並非醫療財團法人,而是隸屬於公益性質中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類別之一,因此基本上不受此次醫療法修訂的影響。 不過,醫療法雖增訂「萬年董事更替條款」,但私立學校的財團法人仍可能在私立學校法的煙幕下躲過醫療法規定,產生類似醫療財團法人的萬年董事長、萬年董事會與利益輸送等弊端,讓部分有心人士或團體坐大、把持董事會、輪流當董事長,造成“私家天下醫院”、“某某王朝”等情況出現,「控制型」的醫院還是可藉董事互輪之模式,符合每屆更替三分之一規定,繼續由同批過半人馬長期把持。 以先進的美國為例,紐澤西州規定,非營利醫院應對大眾揭露董事會成員身分、利害關係與關係人交易,公布醫院之利益迴避政策與條款,並揭露陳報給國稅局的完整財報(990 財報)。反觀台灣醫院網站多不見董事會名單與利益揭露,衛福部要求的財報也只見其董事會成員姓名,但卻無法了解其背景與代表角色,缺乏自我利益揭露資訊,更未明定利益迴避政策。 據此,建議醫療法修法,應一併納管具醫療性質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並應有初任年齡及任期屆滿前年齡的規定、擴大增列票選醫院員工代表、社區代表參與董事會、政府指派常駐公益監察人等,才是真正切斷醫學大學或醫療財團「醫院是我家開的」改革關鍵。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