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內政部沒說要廢紅會 北高行政法院判紅十字會敗訴

立院、內政部沒說要廢紅會 北高行政法院判紅十字會敗訴

立法院去年通過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讓紅十字會回歸《人民團體法》規範,引發國民黨與紅十字會(紅會)抗議與不滿,紅十字會隨即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預防性不作為訴訟」,認為政府有意廢除紅會,因此提出訴訟力保紅會法人資格與紅十字會名稱,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25)日宣布駁回紅十字總會之訴,認為立院僅廢專法,並無廢紅會,紅會並沒有立即危險或迫切性,因此駁回訴訟。 已經超過60年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經立法院三讀廢止,並在去年7月27日經蔡英文總統公布生效。紅十字會相當緊張,認為立法院未經委員會審查,就以粗暴多數、莫須有罪名,廢止民國43年10月18日制定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而台灣也成為第一個廢除紅十字會專法的國家,紅會認為,廢專法無疑是否定紅十字會法人資格,且無異拒絕適用日內瓦公約規範,剝奪紅十字會依公約應有的特殊地位及「紅十字」名稱、標誌專用權,除使原組織難以運作,亦使受紅十字會援助的國內、外受援者權益受損,紅十字會國際地位將到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 紅十字會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強調三大訴求,包括廢法之後不能撤銷「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在內政部所做的登記;第二是確保內政部在判決確定前,不能撤銷其法人資格,更不得宣布解散;第三則是要求內政部不得允許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以外的任何單位或民眾,申請「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或「台灣紅十字會」等名稱。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天宣布判決紅十字總會敗訴,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已表明「廢專法不廢紅十字會」,立法院也無廢除紅十字會的意思,認定並無紅會所說的立即性危險或急迫性,不符定暫時狀的要件,並駁回訴訟,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