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修正草案 政院刪除「最有利標」限制

採購法修正草案 政院刪除「最有利標」限制

行政院會今(12)日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刪除採用最有利標的限制條件,盼減少為便宜行事而採用最低標的狀況,提升採購品質;並規定2億元以上巨額採購案應成立審查小組,以及新增「防賄條款」等。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政務委員、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吳宏謀表示,政府採購案過去幾乎都用最低標,採用最有利標的1年不到1成,但用最低標無法看出廠商履約能力。「過去政府採購法是防弊重於興利,希望修法後,防弊與興利並重,政府能靈活運用採購策略」。 根據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這次修法有4大重點,第一就是刪除採用最有利標的限制。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必須是異質工程、不宜採最低標的財務或勞務採購案,才可使用最有利標;但因「異質」難以訂定標準,加上採用最有利標時,承辦人員需簽報不宜採最低標的理由,導致機關多採最低標方式辦理。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中表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啟動在即,此時修法放寬最有利標適用條件,可減少廠商低價搶標衍生工期延宕、品質不佳的風險,也有助於提升政府採購效能。 吳宏謀在會中說明,去年起推動重大公共建設盡量採用最有利標,以評選出有能力履約的廠商,並訂定相關配套,如評選委員透明化等,現在已有超過5成採用最有利標。此外,為確保公共工程和採購案品質,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規定,新台幣2億元以上的巨額工程採購案,應成立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與招標文件等,減輕基層承辦人員的壓力。 今日通過的草案另對廠商違約狀況增訂「情節重大」要件,使廠商違約停權更符合比例原則;並新增「防賄條款」,廠商若對採購有關人員行賄,公共工程招標將拒絕往來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