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果菜市場抗爭事件與居住權

高雄果菜市場抗爭事件與居住權

有關高雄果菜市場的爭議,反迫遷這方與市政府各執一詞。反迫遷這方如「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強調居住權。最常強調並引用國內外文獻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來支持他們的論點。但我認為這一方的論點有待商榷。 人權有位階觀念,不能去脈絡化 西方的哲學、法律是很有結構的。觀念、法條都有高階、中階、低階的差別。低階觀念、法條不能抵觸中高階概念、法條。例如法律條文抵觸憲法者無效。若兩高階概念互相衝突,也會在狀況調整後,回到原來的位階判斷上。居住權、生存權與財產權就是這樣。居住權涉及財產權與生存權,而生存權、財產權是高位階觀念,居住權是相對低位階。在生存權沒有被威脅下,居住權必須讓位於財產權。若居住權違反財產權時,除非居住權堅持者能更引用與財產權相同或更高位階的觀念,例如生存權,否則居住權不能用來對抗財產權。 舉例來說,在一個天寒地凍的地方,一個入住在別人土地的人,地主不能馬上將他趕走,因為這會影響到他的生存。然而在風和日麗的日子,地主卻有權力不讓他住在那裡。此時讓那人離開,就不會影響到他的生存。退一步說,他在給予一段緩衝時間後,可以逼那個人離開。前者因為生存權而可以使用居住權,對抗財產權;後者因生存權消失而使居住權無法對抗財產權。 更進一步說,居住權若能對抗財產權,人們就可以隨意在其他人的土地上蓋房子、居住,然後地主就必須讓他有居住權。如此,人們就不需要買土地,只要找到土地就可以蓋房子。這個合理嗎?這裡的土地,也包含政府的土地。因為政府也是一個法人,享有與一般自然人、法人相同的權利義務。也因此,全世界簽署上述公約的國家一大堆,但都不允許人們在生存權沒有被威脅的狀況下,使用、佔有別人的土地。 不是每個拆遷事件,都是大埔或文林苑的翻版 這樣的論點也適用在大埔事件及文林苑事件。這兩個事件都是公權力以相對低階的開發,且有圖利私人之嫌的理由、法條,強要地主交出土地財產權。地主的抗爭因此有社會正義在支持。 高雄果菜市場的反迫遷問題,放在世界各國的狀況,其實很清楚。他的居住權若不涉及生存權,或者與財產權相同或更高位階的觀念、法律時,就必須讓位給財產權。在這樣的論述中,弱勢、抗爭、社會正義,乃至訴求陳菊從人權市長變成壓迫人權的市長云云,都不成立。 以此事件為例。市政府對事件中的弱勢者,要找社會福利的法律或救濟辦法處理。同時,接受抗爭者依法抗爭,但抗爭最後的裁決,依舊是法院照法律處理。此案件的社會正義,必須從佔有別人土地的是否正義?地主對該土地徵收的反應去看待,其他人等就放在該案件與其他相同案件的比較。市政府不應該因為抗爭、有人訴求社會正義而優厚他們,這對其他沒有這樣訴求的人是不公平的。既然不公平,就難說是社會正義。 至於陳菊是否人權或反人權市長,不應該是市政府的考量範圍。市長要做的是市長的工作。她可以在權力範圍之內比較人權,但也僅能在授權範圍之內這麼做。高雄市長要做的是市長的事情,不是陳菊個人認定的人權事情。 有人或許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假如陳菊現在依舊是社會運動者,她會怎樣看待這次的抗爭?我想她也會接受市政府安排。因為只要對談者提出:我來你家的土地上蓋房子,你要不要讓我享有居住權,不能趕我?我想陳菊也只能默默不語。這樣的對話內容,可能也適用在這次支持抗爭的某些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