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醫界畸形綁約 學者控訴:醫院只享權利不盡義務

揭醫界畸形綁約 學者控訴:醫院只享權利不盡義務

《勞基法》爭議未息,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今(10)日上午舉辦記者會,揭露醫界流傳已久的綁約陋習,簽約先訂超高額「違約金」,僅訂定勞方違約的賠款,院方違約卻無相應代價。受邀出席記者會的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大為驚嘆,醫院根本「只享權利、不盡義務」,非常沒有道理。 為替病人健康把關,醫師素來承擔極高工時,衛福部雖已研擬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但細節仍與勞動部喬不攏,持續延宕時程。面臨即將來臨的醫師節(11月12日,被刪除的7天假之一),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理事長黃致翰表示,醫師就連《勞基法》的基本保障都沒有,現行醫師勞雇契約當中的充斥「三大漏洞」,遇上勞資爭議無法伸張,反而淪為醫院的生財工具。 三大醫界弊病:離譜違約金、調動不得異議、一年一聘 黃致翰細數多項在缺乏《勞基法》保障下,醫師們目前所面臨的窘境。首先是遊走法律邊緣的「違約金」。黃致翰說,多數限制住院醫師、主治醫師須待滿服務年限,否則就要負擔2至3個月薪水的賠償,等同數百個小時的辛勞「做白工」。黃致翰說,在同樣的狀況中,由於護理人員已經適用《勞基法》,因此新北市勞工局先前曾稽查醫院,明示向護理人員收取「離職違約金」的行徑,可處100萬元罰鍰。 黃致翰表示,但醫師因無《勞基法》保障,面對惡劣勞動條件卻無反制手段,變相縱容醫院苛待醫療人員。 黃致翰出示許多醫院與醫師的契約內容,絕大多數都寫明「應隨醫院業務需求調動工作地點,不得有異議」。黃致翰說,醫療體系當中,跨科支援、派駐偏鄉或是為了擴展分院業務調派醫師都相當普遍。根據《勞基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員工工作必須符合5大原則,包含待遇不能下降、不得衝擊家庭生活等。工會會員曾受指派前往外地支援業務,無從拒絕而被迫犧牲家庭生活,也無法提供需要長期追蹤的舊病人照護,凸顯無《勞基法》的多重不利。 《勞基法》第9條規定,只要是連續性的工作都必須要簽屬「不定期契約」,若醫師適用《勞基法》後,醫院只有在歇業、業務性質變更或員工明顯無法達成要求時,才得解除契約。 黃致翰表示,然而不被勞基法保障的醫師,幾乎每年都要重新與醫院簽約,年輕醫師迫於工作的不穩定性,只好任勞任怨、忍受不合理工作要求,達成績效目標以保職位的情形。黃致翰說,這樣的氛圍使得醫師更無勞資協議的空間,也不利於工會的發展、勞動條件的改善。 台北市醫師職業工會理事長黃致翰(左)表示,醫師目前不納入《勞基法》,因此有很多畸形的綁約制度。圖/程士華 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看到醫院的契約後驚呼「雇主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耶!」。圖/程士華 劉梅君:醫院只享權利不盡義務,非常沒有道理 受邀出席記者會的政大勞工所教授聽取工會簡報後,表示過去醫生的勞動問題主要是在工時或是休假的部分,但這次這次記者會提出了許多與醫院簽約時便面臨的問題,非常有意義。劉梅君說,很清楚地看出來,醫院與醫師之間很明顯就是僱傭關係,這麼多年來都拒絕勞基法適用於醫生身上,這是非常不公道的事情,現在看起來公部門一直在推拖,對不起正在工作的醫師們。 劉梅君說,有關於最短服務年限與違約金的部分,依照契約內容,既使醫師提早預告醫院,還是要被罰,這樣簡直是「雇主只有權利,沒有義務耶!」,當雇主不要員工的時候,可以隨便把人送走,因為沒有適用《勞基法》,甚至連資遣費都不用給,但是勞工要提早離開,卻要付出劣於《勞基法》的數倍違約金,這是一個權利不對等的狀況。 劉梅君驚呼,醫院只享權利、不盡義務,這是非常沒有道理的一件事情。她表示,定期契約這件事情,更是不知其所以然,因為醫療是很典型的,為了長期關照病人的健康,是一個不應間斷的工作,醫院卻顯然用一年一聘的手段,來作為箝制勞動力去留的一種方式。劉梅君強調,醫療是一個繼續性行業,怎麼可以用保麗龍的邏輯來對待醫師們?把醫師們用過即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