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採用證據原則,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

最近中華人權協會、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等單位舉行「賦稅人權宣言」全球連署台灣啟動記者會,主題談到「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其中陳志龍教授提到,證據顯示民眾的敬師禮全部是「贈與」性質,國稅局竟然只採用「一半」,而「另一半」國稅局竟用「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變成了學費要繳稅!法官能不能採用證據原則,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就會影響判決結果,也「影響台灣未來法治是朝向證據裁判的新里程碑」! 法治國家的法院,應該是維護人民權利的機關,即站在「人權的角度」而為裁判。而所謂「人權」意義,就是「對抗政府統治權的集合體」,這亦是司法獨立性的觀察重點。換言之,如果法院一味站在捍衛行政權,那就不是法院。 台灣的行政法院,被戲稱為「駁回法院」或「敗訴法院」;有別於歐美的法院「人權法院」,行政法院即在捍衛人民權利,是對抗欺負人民的行政機關的維護者,而不是自我矮化行政機關(如:財政部、國稅局等)的下屬單位,恐落人口實官官相護之譏!尤其是在證據清楚的狀態,還可以袒護沒有證據的一方,就一個法治國家以證據為核心的裁判,法院是為人民而設的並非為政府而開的,真的令人匪夷所思。 其實檢驗法院是否獨立性,最簡單的方法,就應該以「證據」為評審標準,對於證據認定,是非曲直的判定標準,採證據為核心,就是人權的保障。只有租稅證據法才是人權保障的行政法院,其實枉法裁判是有罪的,表示法官沒有照證據判案,法官沒有良心、智慧,也沒有司法獨立審判。 課稅基礎要負舉證的責任,在稅法案件,國稅局如果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的內涵,這是違反所謂的「正當法律程序」。『違法強徵課稅』站在法律觀點來看,已犯了很多錯誤,違法在先又強徵課稅!雙重犯法!國稅局若只為了徵稅而強用「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來加以課稅,則『稅災戶』會年年增加,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統計101年全年度台灣欠稅、欠費總金額逾485億元、超過596萬宗待執行案件,以全台總家戶數818萬戶換算,等於每四戶家庭就有三戶有欠稅、欠費的問題。何況人民在行政法院打稅務訴訟的勝訴率竟不到10%,正義之士跳出來替天行道!民主法治國家豈可開倒車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