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增兆豐條款 洗錢通報責任擴及非金融業

洗錢防制法增兆豐條款 洗錢通報責任擴及非金融業

立法院院會今(9)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除了擴大沒收犯罪所得的不法利得之外,為了避免兆豐案重演,法案也把通報義務者的範圍,從金融業擴大至非金融業,像是銀樓、會計師、律師等都負有通報義務,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新制最快明年6月上路。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修正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有鑒於近年來吸金案件、跨境詐欺集團案件、跨國盜領集團案件等衝擊金融秩序,且分工細膩追訴不易,因此,法務部認為必須擴大沒收辦案時發現與案件無關,但與其他違法行為有關聯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產,如果無法沒收,將讓洗錢防制無法有效落實。 因此修正條文增加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如果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財產或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三讀條文明訂「犯第十四條(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持有財產無合理來源)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另外對於詐騙集團經常以車手或人頭戶規避責任,現在條文也將「提供帳戶人頭」、「協助領取贓款」車手這兩項明確列為洗錢行為,未來車手最重可處7年徒刑,提供人頭帳戶者可處5年徒刑,洗錢未遂也有刑責。 而為了避免兆豐案重演,三讀條文增訂銀樓、律師、會計師納入通報範圍,若客戶洗錢未通報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緩。同時也加入金融機構制定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或團體辦理,若規避拒絕妨礙查核,主管機關可處50萬到500萬元罰鍰。 為避免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評鑑台灣被列入黑名單,法務部表示,洗錢防制法順利完成三讀,有信心通過APG的評鑑,預計最快明年6月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