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傑】台鐵企工濫權修章,勞動部不監督嗎?

台鐵平交道加裝大型方向指示器 (圖)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鐵企業工會在上週9月28日召開臨時代表大會,決議修訂工會章程,內容包含了會員除會跟禁止加入的規定,其條文大致如下:「會員關係非經自然因素或經由司法訴訟程序判決解除者,不得再加入本會,同時排除適用本會承認之團體協約關係人身分。」這個意思就是,經由判決程序解除會員關係的人,不得再加入台鐵企業工會。

要知道這樣的條文內容,是為了因應代表選舉的除名瑕疵衍生的舉動,因為台鐵產工成員選上代表,卻被無預警除名,在產工提出假處分的同時,企工為了補正這些程序瑕疵,以5月19日的理事會決議為由,決定緊急修改章程,改成上述內容。

可是一個理事會決議就能決定修改章程?不,當然是不行的。應該要根據工會法的規定,也就是工會法第26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一、工會章程之修改。....」那為何台鐵企業工會可以不按照工會法的規定,自己理事會先決定修章內容,而由一個已經喪失民意基礎的代表大會來通過?要知道當時9月28時已經產生了新的第15屆的代表人選。可是卻由這些待交接的老代表,來決定工會的重要入退會內容。

台鐵企業工會可以沒有法治水準到這種程度,也真是嘆為觀止。可憐的是,主管機關的勞動部對於這些違反工會法的章程內容,居然都不吭一詞,默許他們玩爛工會體制。要知道工會自由入退會機制是台灣工會發展的重要核心內容,不該設置限制入會跟退會的章程內容,要讓一般員工有自由入退會的選擇權;這也是為何台鐵企業工會會敗訴的理由,可是如今卻新增了限制入會的內容。

這些針對性的舉動,包含8月底將代表除會,9月底才召開代表大會修章,卻用這個理由向法院陳報理由書,說明其已在5月19日修改了章程,可是明明代表大會就是在這些除會動作的最後時間點!更可悲的是,地方法院竟然接受這個5月19日修章的理由,駁回了產工提出的假處分。那請問是不是以後經營工會,都可以由理事會決議修章,代表大會只要形式上通過即可?那工會法的明文規定要放到何種地位?法院沒有細究時間點的瑕疵,顯然是有被隱瞞的疏忽存在。

而面對工會內部的異類聲音跟代表,是否都可以用這種事後除名的方式,再加上後續會議來補正這些程序即可?這種鏟除異己、除之而後快的做法,難道都不是勞動部要關心的事項?請勞動部正視一下這些違反工會法的修章內容,已經顯然違反自由入會的規定;誰說判決除名的人,就不得再加入企業工會?這其實也跟台鐵企工的一貫主張有所違悖不是嗎?(其一直主張企業工會是必須強制加入)

工會雖有自主經營權,但也得合乎法令規定,主管機關更應該嚴格監督這些大型工會,以身作則給許多中小企業工會看!若大型工會都可以由理事長個人意志違法濫權,那其他工會是否也能有樣學樣模仿一下?如此台灣的工會環境還會有良性發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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