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劉明德】修憲芻議之廢除權責不清的台式「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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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政治學博士

我已經在上一篇專欄「與事實不符的台灣半總統制」中指出,台灣的政體並非政治學教科書中所說的半總統制,而是總統制,原因很清楚,台灣的行政院院長並沒有單獨權力,所有她/他所享有的權力,都來自於總統的信任與賦予,既然如此,也就隨時能夠被拿走,不需要給被免職的行政院院長任何理由,這與法國的雙首長制有著根本的不同。

台灣不只不是雙首長制,借用前行政院院長江宜樺教授的話,台灣還是「超級總統制」,是一種比一般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權力還要來得更大的一種制度。從什麼地方最能彰顯一個職位的權力大小呢?那就是人事權所受到的制約大小。不管做什麼事情,我們台灣人總喜歡拿美國做榜樣,那麼,我們就來稍稍比較一下,美台總統的人事權。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美國總統雖然有權提名內閣成員、大使、公使、領事、最高法院法官,但這些高級官員都必須經過參議院的諮議以及同意,因此美國總統之重要人事任命權並非獨享,而須與參議院分享。根據統計,自1789年以來,美國內閣的人事案有約2%遭到否決,而總統提名的最高法院人選有近四分之一沒有得到參議院的同意。換言之,美國總統的權力受到國會很大的制約,是真正的分權制衡,以至於「總統權力」(Presidential Power) 一書的作者迪金生(Matthew Dickinson)說,美國總統是在一個 「有意使其難以成事」的體制中工作。美國喬治城大學憲法中心(Georgetown Center for the Constitution)主任巴內特(Randy E. Barnett)也說,「總統要堅持自己的首要目標會都遇到困難」、「所有的總統最後都不免計窮力盡。」

央行行長的人事權更是一個重要指標,決定了總統權力的大小。事關美國貨幣政策的決策者,即美國聯準會主席的人選,也不是美國總統可以想用誰就用誰。首先,美國總統雖然有提名權,但是,他只能從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的七名成員中挑選一個。而這七個人都不是他能控制,也不是他能影響的,甚至可能故意給他使絆子。其次,美國總統提名之後,還必須經過參議院的同意。

美國參議院的人事同意權,那可不是鬧著玩的。美國總統川普從2017年1月20日就職至今,已經三年多了。根據CNN的報導,截止至2020年4月15日,至少有129位政治任命在參議院因黨派分歧而無法過關,其中包括國家情報總監、兩位聯準會理事、財政部助理部長和農業部副部長等。參議院的審查多麼嚴格呢?首先,被提名人本身必須提交廉政資料給參議院,以證明自己身家清白,沒有叛國之嫌,然後經過參議院情報委員會的審查,審查通過之後,還要送到參議院的院會,經過質詢、辯論,最後表決過半數同意,總統才能任命。換言之,美國總統的人事權無法獨享,而是受到極大的制約。想想看,川普這一任都快結束了,在749個職位被定義為「關鍵職位」中,參議院才通過510人,這意味著還有239個位子是空著的。這種情形絕不可能出現在台灣,原因是,在台灣,行政部門的人事權,總統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

台灣總統的權力除了沒有受到國會的制約之外,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可以爭功諉過。根據台灣憲法,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但是,行政院並沒有實權,真正拍板的是總統,在這種情形之下,行政院憑什麼負責?有什麼資格負責?任何一個重大決策都不是行政院院長做的,在這種體制之下,多少行政院院長心有不甘而下台?而立法院的所謂質詢,又哪裡能算是質詢?質詢是針對決策者質詢才有意義,去質詢一個執行者,她/他一定覺得很無辜。因此看來,這樣的制度實是一個苟且、不負責任的制度,儘管它是民主的。

台灣總統的權力過大而沒有受到制約,權責不清,行政院成了代罪羔羊、立法院成了沒有牙齒的老虎、做的是二手的質詢,這樣的制度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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