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單厚之】監控上太空,人權殺豬公

Rules for compliance with policies business technology concepts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法務部研擬《科技偵察法》草案,引發法界一片反彈,認為嚴重傷害人民隱私權,「根本是走民主回頭路」。但法務部長蔡清祥卻表示,法務部已經是「出於善意」,才公告根本不須公告的事情;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李濠松更以「人家已經上太空,我們還在殺豬公」,強調必須要有新的方法打擊犯罪。

關於犯罪偵防的監聽,目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已經有相關的規範。法務部在現行法令不足、遇到困難時,沒有試圖修改《通訊保障監察法》增加手中的武器,而是另外新訂一部《科技偵察法》,出發點就耐人尋味。

雖然同樣是規範監聽、犯罪偵防的法律,《通保法》裡面最常看的是「不得」兩個字。政府不得做這個、不得做那個,政府可以為了犯罪偵察而監聽,但必須要兼顧人權的保障。

但翻開《科技偵察法》草案,卻最常看到的是「得」。政府得做這個、得做那個,為了「有效追訴犯罪、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其餘的價值都不重要。

因為媒體報導的偏誤,外界誤以為只有3年以上的罪刑才會受到《科技偵察法》的影響,而且雖然沒有法官同意,至少還有檢察官把關,但實際的狀況並非如此。

根據《科技偵察法》草案第3條的規定,不管涉及的是不是重罪、刑期多長,除了檢察官之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必要時,也可以在「非私密空間」秘密實施「監看、與聞、測量、辯識、拍照、錄音、錄影」之調查。

上述可以使用的手段,包括空拍機、遠方錄音錄影、設置針孔跟錄音、調監視器等等,只要警察本身就可以做,除非超過一個月之後還要繼續實施,否則並不需要檢察官的許可。而且當調查理由消失時,也不需要通知當事人,當事人當然也無從求償。

更嚴重一點的是用GPS追蹤被調查者,這部分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就不能自己做,必須要報檢察官同意,如果實施超過2個月,就必須要法院許可。但這部分也不限3年以上有期徒刑,任何罪刑都可以適用;監控結束後除非有特殊原因,必須要通知受調查人曾經受到調查。

再往上一個層級,對於「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檢察官和警察向法院聲請許可之後,得對「隱私空間」實施非侵入性的「監看、測量、辯識、拍照、錄影」。要特別注意的是,《通訊保障監察法》的條件,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本的地板,在這裡變成了天花板,就連酒駕致重傷者(1年以上、7年以下),都可以適用。

更厲害的是「設備端通訊監察」,所有《通訊保障監察法》規定的罪刑,到了《科技偵察法》都可以申請設備端通訊監察。講白話文就是,可以跟Line、FB、Skype直接調所有的紀錄,除此之外,還可以用其他必要方法,侵入受監察人所使用的資訊系統或設備。檢警要查你Line所有對話紀錄還不夠,還可以駭入你的手機。

洋洋灑灑一部《科技偵察法》,關於救濟的條文只有兩條、罰則只有3條,就連公務員違法監察、違法洩密都不是公訴罪、而是告訴乃論,而且沒有任何國家賠償責任。

任何小罪警察都能跟監、輕罪也可以查GPS、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輕罪就可以侵犯隱私、《通保法》所有罪都可以調LINE的紀錄、駭入手機,國家不承擔人權受侵害的賠償責任。

懷疑你有罪就監控你,監控錯了就算你倒楣,國家不賠。《科技偵察法》徹頭到尾就是一部辦案至上、不考慮人權,讓檢警隨時可以「拿大砲打小鳥」的極權法案。

套句法務部的話,這部法案就是「監控上太空,人權殺豬公」。恐怖的不只是這部草案而已,敢端出這部草案、還敢嗆聲辯護的法務部官員們,背後顢頇的心態更加恐怖。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