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槍殺四人的審判奇蹟

Judge holding gavel, close-up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還記得「陳勇志」這號人物嗎?

民國86年12月,當時20啷噹歲的他,在台中一家酒店開槍,曾姓女郎中彈喪命;隔年三月,他在台南一家KTV連開八槍,造成四名男子兩死兩傷;隔月,他又在台中另家酒店開槍,陳姓女經理命喪槍下。

陳勇志揹了四條人命,此後被江湖冠上名號:「酒店殺手」。潛逃大陸後,他有了另個標籤:「十大槍擊要犯」。

民國99年12月,兩岸合作擒獲陳勇志,押返台灣偵辦。檢察官起訴後(台中地檢署起訴書,100年度偵字第1299號等),一、二審都判他死刑。不過,民國102年11月,為了要不要判陳勇志死刑,最高法院召開言詞辯論庭之後,把全案發回更審。

民國103年10月,台中高分院「更一審」還是判他死刑,但三審再度發回。民國106年9月,「更二審」仍然判處極刑,最高法院第三度發回更審。

民國108年2月,「更三審」改判陳勇志無期徒刑。檢察官不服,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勇志獲得司法恩典:無期徒刑定讞。他成功逃死!

槍殺四人,陳勇志該不該死?判死的法官說,陳勇志以幾近槍決的方式近距離開槍,手法凶殘,視人命如草芥,泯滅天良,罪孽深重,無從寬恕,如果只是判處無期徒刑,不足以還被害人公道,也不足以慰撫被害人家屬失親之慟。

陳勇志覺得自己該不該死?在審判過程中,他的轉變頗大。陳勇志起初向法官辯解:「並不是行刑式殺人」,且非常後悔開槍行凶,他每天在監所裡懺悔、念經迴向給死者及家屬,「請法官給我機會」……。很顯然的,他極力求活。不過,隨著審判漫漫,陳勇志心境有了變化。他後來向法官說,在接受佛法教化之後,已看開生死,若被判處死刑,也會坦然接受。

認為他不至處死的法官則說:陳勇志願意賠償死者各兩百萬元,且依照兩國際公約規定,陳的惡性並沒有達到罪無可逭、犯罪情節「最重大」的地步,從他事後並非沒有悔悟之心來看,如果對他監禁最長期限,不是沒有改過遷善的可能。

民國108年6月5日,全案定讞。陳勇志必須要服最長刑期,為殺害四條人命付出代價:無期徒刑。

槍殺四人,這個刑期是否妥適,見仁見智。然而,民國109年2月6日,陳勇志獲得「司法奇蹟」:他的無期徒刑變成有期徒刑20年,並且「二度」定讞。

陳勇志會獲得改判,是法官闖出來的「禍」。因為,「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從第一審收案開始,凡是沒有在八年之內判決定讞者,不論被告有沒有訴請「速審權」遭受侵害,法官都應該減輕其刑。

來看陳勇志的這件官司履歷:台中地院是在民國100年4月8日收案,開始審判陳勇志;依「速審法」減刑規定,陳勇志的八年審判期限是民國108年4月7日;但是,陳勇志被判無期徒刑的定讞日,是在民國108年6月5日。也就是說,陳勇志的法定審判時間被耽誤了59天。

最高法院在判決書裡說得很清楚:陳勇志迅速受審的權利,不能說沒有受到侵害,而且,「情節屬於重大」(最高法院判決書,109年度台非字第5號)。問題來了,是誰侵害了陳勇志的速審權?

答案已是斑斑可考。三度發回此案的最高法院,不正是侵害陳勇志迅速受審權的「嫌犯」之一?

此案讓我們恍然大悟,並乍見龐大的司法體系裡存有暗黑之處:法官遲延審理、慢速審判,即使是窮凶極惡之徒就有可能獲得法內開恩。

這個案子裡,有兩名死者的父親相信法院猶有公道,因此親自到庭,悲痛的向法官說:「請求主持公道。」。判處陳勇志死刑的法官也義憤填膺:「如果只是判處無期徒刑,不足以還被害人公道。」

公道是什麼?看看這個案子裡有四條人命,再看看法官逾期審判、全案最終判決結果,法院的公道有時令人無言、令人低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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