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吳敦義負責氣爆事件?四救四不救,綠營做半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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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律師

日前高雄氣爆案件逆轉,原先廠商須負刑責者,轉為近28年的當時設置管線的高雄官員承擔,然因本案尚可上訴,不再贅述,然有民代以為,此乃「吳敦義市府」負全責,不能再「操弄高雄傷痛」,筆者以為,不合法,難有理,試申述之。

或謂:當時管線設置,吳市府負責有何問題?《高雄地方法院鳳國小字第2號》:「……(1)所謂「公有公共設施」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所有,供公共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之設備而言。(2)又所謂設置,係指公有公共設施於指定公用前之設立裝置行為,諸如:設計、建造、施工、裝設等行為即屬之,而所謂管理,則指公有公共設施於指定公用後,為維持公共設施發揮預定之功能,及維持可供運作狀態之一切行為。至於所謂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係指公有公共設施缺少通常應具備之性質或設備,而其欠缺係由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作用不完全所致。………」等語,就國家賠償法第3條與第9條無過失責任,著有明文。

承前,嚴格而說,法律責任,系爭箱涵與管線,公有公用,最初設置,不應欠缺,此部分為吳市長任內,無庸諱言;然同條與前開判決意旨,若事後管理不善,而有欠缺,仍需國賠;試問:1998年後,近20年寒暑,民進黨在打狗,到處美化工程外,有多少心力,投注在地下的基礎建設?再者,難道國家賠償法,僅規定「設置」有欠缺者國賠,「管理」有欠缺者不國賠?是以,若全數歸咎於吳前副總統,有失公允。

或問:但刑事案件,目前是當年官員有責,廠商無責?《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簡字第4號》:「……有關高雄市政府就氣爆事故之責任,業經監察院調查並提案糾正,糾正案文明揭高雄市政府針對地下排水箱涵之監工、驗收、巡檢及地下管線圖資系統建置、查詢等作業,明顯怠忽其職責,地下石化管線資訊之橫向聯繫與勾稽掌控更嚴重闕如,平時石化災害防救計劃之訂定及演練明顯不足,復未落實指揮體系一元化及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肇生現場指揮混亂無序失措,對不明氣體洩漏源之釐清漫無章法,終至喪失避免本案公安慘劇發生之機會,洵有疏失。………」等語,就監察院對事發時高雄市政府與其團隊疏失,判決披露,一覽無遺。

承前,就算吳市長任內的設置管線有問題,但相關公共設施的管理,仍可補救,已如前述。而且,經前開監察院對氣爆事件調查,多年來地下線資料不全、石化災害無應變計劃、指揮體系紊亂、無法查清氣體,都算在時任副總統的吳敦義身上?看看,第三世界的奧運主會館,閉幕後自然風化,難道吳市長的建設,繼任的民進黨,就來個「無為施政」,不養護、不預備、不計劃,「等到出包,自有人擔」?如是「KTV賭命公安」,市民生命財產,何來保障?是以,綠營民代前開所言,乃政治惡鬥,更抵觸監院報告,恐屬無據。

或謂:吳市長怎能不負責?是他任內的人員出錯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94號》:「……綜上所述,被告陳○○對○○○飯店之經營採授權分層負責制之故,被告陳○○對於游泳池開放與否與救生員之聘僱顯無法躬親處理,是其處於間接管理人之地位,並非能注意而不注意,自難僅以游泳池發生事故,即遽令其負業務過失致死之責,原審就此部分為被告陳○○無罪之諭知 ,應屬正確……」等語,就企業體主管,應分層負責,不應就間接管理人地位,負擔過失致死罪責,著有明文。

承前,上開判決有點枯燥,但金凱瑞的電影《王牌天神》應有印象:當上帝將幾個街衢的事務交給布魯斯管理,他無論用便利貼、檔案櫃,皆卷帙浩繁,最後用電腦與電子郵件管理,仍捉襟見肘,大呼上帝工作吃不消!同理,高雄市當年與臺北乃兩大直轄市,各局處事情多如牛毛,若要吳前副總統也來個「食少事繁」,豈可久乎?必定累癱於任內。是以,法律上即便小小飯店,尚不能歸咎經營者刑責,卻要吳君就地下管線優劣,全數一肩扛起?民進黨的高雄市長,未免也太好做,太「有權無責」了!

最末,《閱微草堂筆記》做結:清代官場有四救、四不救:「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舊不救新。」,綠營雖聲稱,排斥華夏文化,但刑名師爺的真傳,倒是爐火純青?讓生者刑責少,死者補償多,乃救生不救死;拿出代位求償,讓市府不被訴求國賠,為救官不救民;究責從小從窄,不株連上級,皆救大不救小;獨對離職多年的吳市長,為黨同伐異,要他背黑鍋,獨缺「救舊不救新」!四救四不救,綠營做半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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