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10萬支「監視錄影器」合憲合法乎?

數月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突發奇想,擬在北市十大違規停車熱點設十支「監視錄影器」,替代員警現場執法開單,引發不小爭議,最後巿府以「暫不設置」平息。但由此項爭議,吾人卻可發現更大的問題,那就是全台約10萬支的路口「監視錄影器」的設置和使用,到底合不合法?甚至可上綱到到底有沒有「違憲」?有必要依法論法認真檢視一番。 或有人覺得太誇張,不過就是「監視器」罷了,怎麼扯到違法、違憲與否?但請千萬不要輕忽小小的監視器,此問題可是「大哉問」!只是國人狃習於常,比較沒有獨立思考和懷疑判決的習慣,所以才會忽視全台密密麻麻約10萬支的監視錄影器的存在問題,或根本「視而不見」? 全台各路囗所設監視錄影器,由警方設置的占大部份,但也有部分是由社區甚至私人所設,光台北市由警方所設的就有1萬4千多支,加上其他私設的,不到2萬支也離不遠。那麼,全台推估10萬支,實際只會更多不會少。正確數字誰也不知道,反正可用「密密麻麻」來形容,並不過分,古語云「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大概就是預告全台目前的寫照。 目前在路口設監視器是警方的「專利」,設置理由不外乎「為治安需要」,但有沒有法律根據呢?警方也許可以拿出屬於行政命令的「設置要點」、「注意事項」⋯⋯等當依據,但要拿出「法律級」依據,恐怕付諸闕如。 警局都如此了,遑論社區個人對公共空間設監視器的法律根據。日前有則新聞,被告在自家裝個鏡頭,對準對面住家大門24小時監視錄影,結果被判侵犯穩私權。 根據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監視錄影器」為何牽涉到憲法層次呢?因事關憲法保障人民各項「自由權」,其中第10條的「遷徙自由」應可廣泛認為是「移動自由」,另第22條的「其他自由及權利」,順應時代潮流,應包括人民「隱私權」的保護,殆無疑義,故近年有「個資法」的訂定實施可明證。 「隱私權」應列入憲法或法律保障,在歐美先進國並不一定入憲或入法,但實際上是非常重視保護的,尤其「非公共人物」的一般人。曾有喬治·歐威爾小説《一九八四》和改編電影,描述極權政府變成「老大哥」無所不在監視人民,其實有一部分已經在發生了,而隨之而來的揭密對抗,也方興未艾。 先看看北美加拿大溫哥華市怎麼做吧!以往溫市在街頭和高速公路曾各裝有「監視錄影器」和「超速照相機」,(按,兩者名稱功能大大不同,但一般人常搞混,柯P也不甚清楚差別),但被一市民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告上法院,市民勝訴,結果現在溫哥華的監視錄影器和超速照相機全拆了,汽車超速只能由交警實測當場告發,沒有用相片開罰單的事,街頭路口更沒有「監視錄影器」對著人錄影。(按,另有一説,溫市本來就沒有街頭監視錄影器,只有高速公路超速照相機,但被法院裁定廢了)。 另在美國,聯邦沒有統一規定,由各州議會自行決定,據非正式的資料顯示,美國約有1/3州准設「超速照相機」和「闖紅燈照相機」,其他2/3州不准。至於像台灣各路口普遍存在的「監視錄影器」,各地參差不一,有的城市有設,但據說是為維持交通秩序用,有的城市連一支也沒有。整體而言,美國大部分的州市都開始傾向不在高速公路設「超速照相機」,而路口的「監視器」,可分為錄影和非錄影(違規感應拍照闖紅燈),和台灣各地要建立的24小時錄影的「電子防䕶城」大相逕庭。 或有人説,台灣廣設監視錄影器是為了治安,所以應有允許設置之必要。吾人實同意此觀點,因為台灣路口監視錄影器,已成為治安機關偵查刑案及破案「神器」,約有八成刑案之破案,多少都要仰賴監視錄影器之助,如排除使用,大概就難以破案了。故而,台灣治安單位依賴已成癮,要不使用如戒煙毒,難上加難。 吾人也深明瞭此實況,並不倡議全部撤除路口監視器和測速照相機,但反對無止境増加濫設,尤其其設立和管理運用,應有合憲的法律依據和規定,採合理的制約,保護人民隱私權兼顧公共利益和治安需要,不能像目前毫無規範的設立和管理利用,人民「隱私權」一年365天、一天24小時,暴露在全台10萬支監視錄影器之下。近又聞警政機關在高速公路ETC高架拱門上裝高畫質攝影機,抓開車民眾沒戴安全帶?果如是,窮斯濫矣!而在公路上,向有「搶錢機」之稱的超速照相機,應有法律授權規範,不能隨警政機關高興怎麼設就怎麼設,縣市政府樂得坐收罰鍰也管不著? 監視器和超速照像機甚至ETC高架拱門加裝錄影機,看似小事,實是大事,行政院和內政部丶法務部丶交通部等都應該「與時俱進」注意到人權保護和治安交通維護的平衡問題,不能單向向後者傾斜便宜行事,「動物農莊」千萬不要開設在台灣美麗之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