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改為合併通知

(記者黃秀麗台北報導)因配合汽機車免換發行車執照,汽機車依總歸戶合併一張繳納通知單,繳納期間延自102年7月21日至102年8月20日止,臺北區監理所將於102年7月19日以前寄發。 本次開徵作業與往常不同,請車輛所有人留意: (一)於101年度換照之機車,因汽車燃料使用費已繳納至103年間,今年不另寄繳納通知書。 (二)車輛所有人名下同時有汽車與機車者,102年度汽車燃料使用費應繳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詳列於同一張繳納通知書上寄發。如果車主有其中1輛以上不繳納,可以至便利超商分別補單繳納,免支付相關手續費。 (三)繳費義務人如未收到繳納通知書,請向監理單位或便利超商補單繳納。 (四)老舊不堪使用機車,如已無使用因故未至公路監理監關完成報廢登記作業,請速至公路監理監關辦理報廢登記。 汽車燃料費使用繳納方式: 一、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繳納(統一、萊爾富、全家、來來OK) 二、電話語音轉帳繳納:412-1111、412-6666用戶碼169# 三、網路繳納:www.mvdis.gov.tw 如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期辦理異動或換發牌照。 臺北區監理所籲請車輛所有人汽車燃料費使用繳納期間為102年7月21日至102年8月20日止,請於繳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20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