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隻被安樂死的品種貓,可否為因走私而受苦犧牲的動物帶來改變的契機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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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貓頭(東芬蘭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

近日,依法安樂死154隻品種貓的走私事件,引發了社會兩極反應和討論。無論是此次引起爭議的品種貓隻,又或是各類其他各類野生動物(註1),層出不窮的活體動物走私案件,除了造成動物極大的痛苦和傷亡外,可能帶來的傳染疾病,也會對境內公共衛生及生態環境造成可怕的浩劫。對社會大眾和許許多多的其他動物來說,都是相當致命的危險,不可不謹慎預防和處置。

追根究柢,這樣嚴重且可惡至極的違法犯罪,絕大部分是源於利益龐大且極為不透明的各類動物買賣市場。即便而後會修法再加重走私犯罪的刑罰,但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若政府不能針對現有的各類動物買賣市場加以嚴格管理和規範取締,並提升大眾在相關議題的意識和概念,在今天這154隻貓隻無辜受苦而不得不被人道撲殺之後,還會有源源不絕更多其他的動物,因人類的貪婪而繼續受苦死亡。

以這次走私事件牽涉到的品種貓買賣市場為例,台灣動保法和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在犬貓繁殖買賣上有一定的管理規範,但在防止非法繁殖、確保繁殖用動物的福利以及相關有效稽查上能否確實執法仍是一大哉問。首先,根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特定寵物繁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供繁殖之特定寵物,不得來自未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之繁殖業或買賣業。」依農委會目前解釋,這裡所指的繁殖用犬貓來源限制,僅要求不可是來自無許可證的「業者」,而非「所有人」。換句話說,在現行法制下,業者是可以合法向無許可證且「不是業者」的任何人,如這次事件的走私違法者取得品種貓,來進行繁殖買賣。此外,目前除了繁殖業者外,我國仍准許一般寵物零售業也能出售幼犬幼貓,這也提供了動物走私或非法繁殖業者一個可以合法轉售動物的管道。近日在新北市被檢舉揭發的黑心寵物通路就是這樣案例(註2)。這也是為何許多歐美國家早已立法或不斷倡議禁止繁殖業者以外的寵物零售業出售犬貓等動物,以遏止所謂小狗農場(puppy mill)非法且不人道的繁殖經營(註3,4)。

雖然現行法制下的寵物登記管理系統,對於登記為商業用繁殖或買賣的犬貓,會要求登記來源母犬貓的晶片號碼或輸入檢疫證明的證明書編號(合法進口的犬貓),主管機關可以依寵物登記系統的資料以及業者填寫的繁殖紀錄表交叉比對,理論上可以追蹤到大部分商業用犬貓的來源,然而這個系統目前還無法直接以族譜方式呈現一頭動物的來源及其子代。由於上述的繁殖紀錄,依規定是由業者自行填寫,寵物登記資料則是業者或動物醫院登錄,在沒有十分重大違規證據的狀況下,不論是動物醫院或主管機關都稽查或難以證明業者有無自行偷換、竄改資料。因此,以本此次走私案件為例,在現行法制漏洞下,繁殖業者非但可以合法以取得的走私品種貓做為育種貓繁殖之用,更可能自行偽造繁殖紀錄,登記其為其他同品種的母貓所生來出售或委由合作的寵物零售業者賣出。

上述的管理漏洞,除了能提供合法或無照業者後門來非法取得或繁殖動物,更會使得繁殖動物福利難以有效控管和監督。一旦合法業者為了減低成本而非法取得走私動物並自行偽造和竄改繁殖紀錄用以繁殖或出售動物,現行法下為關於種犬種貓繁殖胎數和頻率等限制都將難以被主管機關控管和稽查。也就是說,這些繁殖用的犬貓是否能在現行法規範保障下維持其一定的動物福利,都只能任憑合法業者良心而定,就更不用說在無照業者手下的動物處境了。即便有動保法第5及30-1及31條等飼主責任相關規定確保一定程度的動物照護標準,但無論是動保法或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都沒有將違反飼主責任,如構成動保法第30-1條,違反同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至第10款規定而「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作為廢止繁殖執照之情形。如此一來,若繁殖業者沒有好好照顧飼養動物,甚至動物生病受傷了也不去帶去看獸醫治療,就算主管機關能即時發現,開立勸導單後不見改善而開罰,也不會影響該業者的經營許可而繼續營業。若業者不怕罰依舊漠視不盡責,犧牲受苦的仍是可憐的動物們。

因此,除了改革完善目前的寵物登記制度外,考量到長久以來動物保護行政資源和執法能量都相當有限的條件下,限制寵物零售業販賣幼犬幼貓,讓行政執法資源集中管理,除了一定程度上較能避免或有效稽查上述違法情事的發生,讓欲飼養品種犬貓的飼主直接向合法繁殖業者聯絡購買,也能間接促使業者因必須向購買者公開其繁殖飼養的空間和照顧狀況,而在同業競爭的壓力下提升其繁殖和照顧飼養的標準。在動物保護規範上,動保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也應將有無違反一般飼主責任作為重要的廢止情況和換照條件,並應進一步區別一般飼主和商用動物飼主責任; 若繁殖業者違反飼主責任,甚至進而構成虐待動物情事時,應加重包括負責人及行為人在內的處罰。這樣的加重動物飼主責任也同樣適用於其他如展演和經濟動物等商用動物飼主身上,這也是許多歐美國家在虐待動物法規範上更全面完善的立法範例,如紐西蘭動物福利法(註5,6)

在鼓勵民眾以領養代替購買之外,唯有建立更集中管理,更高標準和透明的繁殖買賣環境和照顧飼養標準,並提高民眾只向合法的繁殖業者購買動物的意識,才能進一步終止非法或不良的動物繁殖以及走私進口動物的源頭,並同時維護這些伴侶動物之動物福利。在犬貓之外,對遏止非法走私野生動物的寵物市場更是如此。遺憾的是,台灣目前仍缺乏對野生動物寵物市場相關的管理規範和制度,更不用說野生動物走私、買賣和飼養相關動物福利問題,一直以來所得到的社會關注都極為有限。在疾呼修法重罰走私之外,犬貓及野生動物等各類寵物買賣的規範管理,以及足夠的執法人力和能量,才是更急需立法或修法改革的重點,也是讓這154隻無辜死亡的品種貓,能夠為因走私而受苦的動物帶來改變的根本手段。

(1) 根據農委會資料,近10年(自100年1月至110年6月)間遭查緝移送活體動物均進行人道處置,其中包含鳥類1395隻、犬16隻、貓15隻、其他動物(以囓齒類為主)共465隻。

(2) 幼犬買不到一周吐血而亡 議員揭上百件陳情案控黑心寵物通路

(3) https://blog.humanesociety.org/2021/02/more-states-including-new-york-move-to-end-pet-store-puppy-sales.html

(4) https://www.euronews.com/2018/08/22/sale-of-puppies-and-kittens-by-pet-shops-set-to-be-banned-in-england

(5) Mike Radford (2001), Animal Welfare Law in Britain: Regul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 The Animal Welfare Amendment Bill 2010 (New Zea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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