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大生玩水溺斃 父母哀痛求償敗訴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中市逢甲大學光電系學生,2014年6月間前往墾丁南灣戲水,因風浪過大捲走10多人,並造成蕭姓、涂姓2名男學生身亡;負責帶隊的羅姓旅行社女員工,事後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高院高雄分院更一審卻判羅男無罪;至於民事部分,高等法院認為,2名死者明知當天南灣禁止下水,加上巡邏員屢勸不聽而溺斃,因此改判航飛旅行社及羅姓女領隊免賠。

▲逢甲大學光電系學生前往南灣戲水造成2人溺斃。(圖/資料照)

檢警調查,9年前,逢甲大學光電系一年級28名學生舉辦班遊,當天下午前往南灣戲水,由於當時海象欠佳,10多人慘遭大浪捲走,並造成蕭姓、涂姓2名男學生身亡。

羅女供稱,當天是學生臨時變更行程,一行人才會來到南灣玩水,而且她事先已出言規勸,但學生們仍執意下水;海岸巡邏員亦證稱,當天海象極差,沿岸均插上紅旗警告,但許多遊客仍然不聽勸,現場險象環生;事後死者家屬氣憤求償,一審法官判旅行社和羅女須連帶賠償蕭男父母各251萬及234萬元,涂男父母則各266萬元及234萬元,旅行社與羅女不服判決上訴。

▲逢甲大學光電系學生前往南灣戲水造成2人溺斃。(圖/資料照)

高院認為,儘管羅姓女領隊應負維護安全義務,但是該旅遊地點是由同學自行決定,並在旅遊途中自行變更行程內容,該團學生全是大一新生,年齡均是18歲至19歲之間,應有自主判斷能力,羅女變更行程部分,並未違反注意義務。

羅女在變更旅遊地點後,主動叮嚀學生注意安全,並告知學生在沙灘玩水時,水深不能過膝,法官認為已盡提醒義務,加上當天2名死者明知南灣禁止下水,經勸阻不聽仍去戲水而滅頂;法官認為,當時2人年滿19歲,足以判斷違規下水之危險,應在巡邏員勸阻時離開海域,而且羅女事前善盡叮嚀之責,不能以未將兩人帶離海中,仍將責任歸咎領隊身上,認定羅女無過失,因此無須負責,航飛公司亦不用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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