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男子稱「工作太忙忘記入伍」害成功嶺等嘸人 下場曝

桃園洪姓役男去年8月中旬因故未到成功嶺報到,桃園地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他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記者趙容萱/攝影
桃園洪姓役男去年8月中旬因故未到成功嶺報到,桃園地院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將他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記者趙容萱/攝影

家住桃園八德洪姓役男是陸軍常備兵,原應於去年8月中旬到成功嶺陸軍步兵302旅入營卻未報到,遭桃園地檢署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法院準備程序時,洪辯稱工作太忙忘記非故意,法官認為就算無法如期仍得自行報到,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20歲洪男抽中陸軍,依桃園市112年第e0182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的通知,應於2023年8月16日到台中成功嶺陸軍步兵第302旅入營報到,根據公文簽收紀錄指出,徵集令早於同年7月18日送抵洪家並由洪母簽收,當晚洪母便將徵集令拍照以LINE傳送給洪男。詎料,洪男竟意圖避免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仍未遵期報到,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被告洪男以「因為工作太忙所以忘記,不是故意云云」辯稱,經查「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役男因不可抗力天災或因病,以致未參加徵集者而言,法官認為被告所辯,顯非「正當理由」。

法官解釋,根據徵集令規定,應徵役男必須依指定時間和地點報到集合,如果因為工作忙碌等原因無法如期報到,役男仍可自行前往新兵訓練中心報到。然而,被告於事後並未於5天內到軍營報到,顯示被告意圖避免徵集,妨害兵役,犯罪嫌疑應可被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自己是役齡男子,依法有受徵集服兵役義務,竟漠視上開義務,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管理,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的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以茲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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