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普悠瑪翻車18死 司機員尤振仲判刑4年半、台鐵長官無罪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3年前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18人死、200多人受傷。宜蘭地方法院今(10月18日)宣判,司機員尤振仲依過失致死罪,判4年6個月。而同案中,時任台鐵局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則被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2018年10月21日,台鐵局第6432次車普悠瑪自強號自新北市樹林站開往台東站過程中,於進入蘇澳新馬站月台前之右彎路段里程K89+251處,第8節車廂向左(海)側傾斜翻覆,最終8節車廂全數出軌,其中4節車廂傾覆。本次事故造成車載死亡18人、重傷17人、輕傷274人。
2019年6月6日,宜蘭地檢署專案小組調查偵結,認為列車司機員尤振仲擅自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加上超速行駛釀禍,另普悠瑪上路以來,未與ATP遠端監視系統連線,試車小組成員、時任台鐵機務處副處長柳燦煌、綜合調度所長吳榮欽涉有業務過失,三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這起意外導致十數個家庭破碎、上百人身體受殘,檢方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2020年10月19日,運安會提出「調查報告」,總計調查發現50項,包括司機員之操作、調度員及檢查員之協助等直接肇因。運安會認定列車出軌前,司機尤振仲當時因忙著排除故障,沒注意車速已經飆到時速140公里,加上他將ATP關閉,導致系統無法自動煞車,雖然緊急將電門關閉,但為時已晚,最終釀成出軌意外。
該起意外將在今年10月21日屆滿3周年,終於在歷經2年多、860多天的審理,宜蘭地方法院今上午宣判,尤振仲過失致死判4年6月,前台鐵機務處副處長柳璨煌、前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無罪。至於柳、吳遭訴業務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害等,公訴不受理,當事人收文後20天內可上訴台灣高等法院。
地院認定尤振仲無悔意 判刑理由曝光
據了解,地院法官在案件審理時,尤振仲的辯護人辯稱,全案因台鐵長久以來的制度與文化造成;柳燦煌、吳榮欽則抗辯,他們執掌的工作內容與死亡結果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宜蘭地院法官宣判,衡量尤振仲所犯之罪產生之損害實屬重大,又尤振仲犯後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且犯後態度不佳,而考量尤振仲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品行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
判決理由如下:
一、被告尤振仲誤判列車之ATP系統故障(即列車自動防護系統),於事發當日16時17分55秒時列車在八堵站起43公里處(即大溪站前約1.8公里處,里程K43+000),關閉ATP後,直至列車翻覆,均未重啟回復ATP系統功能之事實,為被告尤O仲所坦認,並經判讀TCMS(列車控制與監控系統)紀錄資料確認無訛。
二、依據檢察官於2018年11月2日在宜蘭地檢署數位採證室勘驗事故列車之行車速率表、TCMS紀錄,參以2018年10月21日16時49分20秒事故列車進入新馬站之監視器畫面、事故列車行車紀錄影像(列車前方及列車後方)畫面等證據,足認事故列車確因超速駛入彎道,旋於新馬站前出軌翻覆。
另本案經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利用事故列車內持續記錄車速之「列車控制系統TCMS」、「傾斜控制系統TC/MC」、「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等3種紀錄器設備,以車速紀錄套疊之方式確認車速。
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則依據本案事故車輛行車紀錄器,以影像分格之技術取出最接近事故時之畫面,以車頭、車尾分別通行目標物之時間佐以行駛距離演算事故列車之速度。
鑑定結果均確認被告尤振仲在事故發生時之車速超過140公里,並已超過傾覆之臨界速度,而造成列車翻覆。
三、被告尤振仲誤以為ATP系統故障,自行將ATP系統關閉,使事故列車失去ATP系統之自動防護控制車速之功能,又疏未注意限制速度,以約140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導致列車進入彎道後隨即出軌翻覆,造成18名乘客因此死亡、6名乘客則因此受有重傷害、110名乘客受有普通傷害,被告尤振仲超速行駛之過失與本案事故列車發生多人死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過失犯行,堪以認定。
四、被告尤振仲為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司機員,於從事鐵路駕駛業務時,應負高度之注意程度,以避免高乘載交通運輸工具搭乘旅客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遭遇不可預測之危險,竟因前述嚴重疏失,造成18位被害人死亡,共116位被害人受有(重)傷害(另有傷者未提出告訴)。
往生被害人家屬遭受家庭成員驟然離世,椎心之痛與遺憾永難平復與彌補,受傷之被害人則承受身心痛苦與折磨,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實屬重大,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尤振仲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品行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