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死囚釋憲 判有條件合憲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待決死囚王信福等三十七人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生命權,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二十日做出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判決指出,刑法中有關故意殺人罪條款,其刑罰可以包括死刑,但必須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且「刑事訴訟程序應有最嚴密的法律程序保障」等二大條件下合憲,另因第三審無辯護人,對被判死刑被告,憲法法庭賦予檢察總長根據判決意旨,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
憲法法庭昨下午由大法官許宗力等十二人對死刑釋憲案宣判,判決主文指出,刑法中有關故意殺人罪的條款,其刑罰可以包括死刑,但必須符合「個案犯罪情節最嚴重」的條件。此外,對於刑事訴訟程序的要求,憲法法庭強調應有最嚴密的法律程序保障,以防止錯誤判決及冤屈的發生。
憲法法庭明確規定,僅能在犯罪情節極為嚴重情況下,才能適用死刑。這一點意味著,法官在量刑時必須綜合考量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段、以及對社會的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倘若犯罪行為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則不得科處死刑。
判決還指出,在第三審程序中,必須實施強制辯護,且不應在未經言詞辯論的情況下宣告死刑。這不僅是對被告辯護權的保護,也是對程序正義的維護,確保每一個死刑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對待。
另對於因判決而可能發生的非常上訴,憲法法庭賦予檢察總長根據判決意旨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主旨在進一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避免因程序瑕疵造成的冤屈。
憲法法庭這一判決不僅引起法律界的關注,也可能對未來的死刑案件產生深遠影響。許多法律專家指出,這一判決將有助於提升社會對於死刑的審慎看待,並可能促進對刑法更進一步的檢討與修正。
隨著社會對生命權的重視程度提高,憲法法庭的判決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指導,讓法律在保護公共安全與尊重人權之間找到平衡。未來,相關機關必須在兩年內依照判決意旨修訂相關法律。 (相關新聞刊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