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納4週彈性工時,最高可連上24天班

​農林漁牧納4週彈性工時,最高可連上24天班

勞動部今(25)日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未來農林漁牧業得經工會,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即可排除「7休1」規定,最多可連上24天班。

《勞動基準法》新法上路以來引起諸多爭議,有農林漁牧業者反映農忙期時確有「彈性排班」需要,勞動部為此於今天公告將農林漁牧業納入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即「4週彈性工時」的行業別,未來得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就可以依4週彈性工時與勞工協商出勤事宜。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根據主計總處2017年6月的「人力資源調查」,農林漁牧業受雇者約9萬3千多人;而將農林漁牧業納入「4週彈性工時」的主因,是考量農林漁牧業工作性質受到物產的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具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相關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謝倩蒨強調,符合4週彈性工時的行業,可以排除「7休1」限制,若連休息日都出來加班,最多可連上24天班。

針對有民團擔憂指定農林漁牧業同時,是否也將農產及水產品加工產業一併納入適用範圍;謝倩蒨強調,事業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如為「農產及水產品加工」如「碾米業」屬於「製造業」,與「農林漁牧業」為不同業別。而製造業雖然沒有適用4週彈性工時的空間,但仍可依現行規定適用「2週」及「8週彈性工時」。

勞動部重申,指定「農、林、漁、牧業」納入4週彈性工時,是為給予勞雇雙方合理工時彈性,這些行業的事業單位如欲實施,除應符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外,並應在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前提下與勞工協商,妥善合理安排工時,才能落實該法保障勞工權益的意旨。

勞動部也補充,1996年12月27日增訂《勞基法》第30條之1的「4週彈性工時」規定時,該條第2項即已明定,除農林漁牧業外,該條文修正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均不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也就是說,《勞基法》第30條之1增訂時,已考量農林漁牧業的工作特性,認為應給予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的空間。因此勞動部強調,本次的公告依循當時立法意旨,法制作業程序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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