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道路檢舉 新制上路

近年由於手機照相進步,立法院去年十二月七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修正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之二、第八五條之一,明定四十六項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交通部路政司昨(二十六日)表示,政院已核定本(四)月三十日施行,明定共四十六項民眾可檢舉違規項目,包括檢舉同一違規連續行為,未超過六分鐘及行駛未經一個路口以上,僅能合併舉發一次、放寬警察機關於國道逕行舉發之限制,及可連續逕行舉發併排停車等修正。

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重點為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自民國八十六年運作迄今,已引發社會各界及輿論的關切,經多次邀集相關單位,精進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制度,為免惡意檢舉泛濫,經警政署彙徵各警察機關意見,建議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動態違規項目部分,限縮以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稽查取締四十一項違規;包括靜態違規項目,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消防車出、入口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五項違規態樣,共計四十六項。

交通部說明,新修正道交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自四月三十日實施,民眾如果在施行日期前已經提出檢舉但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之案件,將以民眾檢舉時之法律為處理原則,也就是說民眾於新法實施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即使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於新法實施後尚未完成查證舉發作業,仍應適用舊法規定受理民眾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