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丰安:對檢察官荒謬提問發笑,被判40小時法治教育

撒丰安:對檢察官荒謬提問發笑,被判40小時法治教育

2014年4月11日,有網友發起「路過中正一」行動,在千人響應之下,中正一分局在晚間被包圍,警方事後現場數名抗爭青年提告,歷經3年的司法程序,被告Savungaz Valincinan(撒丰安・瓦林及那)被判拘役40天,緩刑2年、保管束及40小時法治教育,得易科罰金。 在當時同列被告的夥伴們支持下,Savungaz發表了一份關於此事的聲明。她於聲明中表示,人民走上街頭表達意見,正是在面對公權力被誤用、濫用時,幾乎可說是唯一能夠對抗的手段。如果可以好好生活,如果社會制度健全,人權保障機制完整、公民表達意見的體制程序健全,沒有人想要走上街頭。 針對冗長且煎熬的司法過程,Savungaz表示,她被判妨礙公務的其中一個爭點,有一個部分是,她在被前後人群推擠時,為重心不穩而拉到警方的盾牌,也警方被解讀為蓄意拉扯,是「強暴脅迫」執法員警,而法院也認可這樣的說法。 Savungaz表示,當檢方詢問作證的員警,當日推擠的力道「大不大力」時,她覺得這很荒謬,就跟律師一起笑了出來,卻因此被法官認定為「顯缺乏對法庭秩序之尊重」,額外加判40小時法治教育。 Savungaz表示,在判決定讞後,保護管束的處分讓自己生活遇到了很大的困難,為了工作而必須經常出入外縣市時,卻因為必須時刻擔心有沒有漏掉報備、有沒有超過範圍、有沒有超過時間,對她來說都是極大的心理折磨,她也很感謝411案中無罪的夥伴也繼續彼此相挺,為被判刑的夥伴募集易科罰金的費用。 Savungaz表示,如果行有餘力,未來也希望針對公民不服從行動中,妨害公務罪的使用進行擴大的討論甚至推動修法倡議,希望能夠得到社會大眾的支持。 Savungaz Valincinan(撒丰安・瓦林及那)針對411案之個人聲明: 我是2014年411包圍中正一的被告,撒丰安。今年八月,我在二審被判決妨害公務有罪定讞,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外加保護管束及40小時法治教育。 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我其實覺得非常難受,想要跟大家分享這兩年多來面對冗長的司法審判過程中的心路歷程,希望大家可以一起來檢視,政府在面對公民不服從案件中,嚴重傾斜的權力關係。 關於走上街頭 或許在解嚴三十年後的今天,我們對於走上街頭爭取權利這件事情已經感覺是稀鬆平常,但如果可以好好過生活,為什麼要走上街頭?走上街頭很酷炫?很有趣?我想不是這樣的。 以2014年最大規模的318運動來說,這麼多人願意在吃不飽、睡不好的情況下佔領立法院和其周遭長達二十四天的時間,這期間,許多人放棄工作、學業,對抗反對草率通過、連基本對台灣本地產業衝擊評估都沒有做的兩岸服務貿易協定,那是因為已經窮盡體制內的發聲及表達意見的程序、甚至該說,台灣政府既使在解嚴後三十年的今天,代議政治的運作仍充滿瑕疵,人民對於公共議題的意見表達和參與的可能仍十分有限。 回到411當日,警方在一場驅離行動後,竟無視民主社會的意見表達言論自由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單方面宣布永不核可特定團體申請路權,嚴重侵害公民權,而導致群眾在沒有組織、沒有發起者的情況下,自發地聚集在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前抗議。這也顯示掌握公權力的一方,若沒有適當的法律予以限制其權力的使用,或是適當的制衡機制,公權力時常成為侵害人權的兇手。 因此,人民走上街頭表達意見,正是在面對公權力被誤用、濫用時,幾乎可說是唯一能夠對抗的手段。如果可以好好生活,如果社會制度健全,人權保障機制完整、公民表達意見的體制程序健全,沒有人想要走上街頭。 關於以司法面對人民抗爭的荒謬 在許多公民不服從案件中,最常見的就是警察以司法追訴作為對待人民行使公民權的手段。最常用的不外乎就是違反集遊法及妨害公務。在集遊法中的事前許可制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但修法仍遙遙無期。然而「妨害公務罪」被用於「公民不服從」案件,其實也是非常荒謬的事情。 首先,刑法中的妨害公務罪,其要件為「強暴脅迫」,看似合理,但實務上如何認定強暴脅迫?在411案的審判過程中讓我感到荒謬至極。在一審的過程中,我們花非常多的時間在勘驗光碟。在紀錄的影像裡,因為我的位置在群眾的第一排,警方的防線前,所以在群眾激動向前推擠的時候,我也會同時向前,有些段落是個別警員不耐煩所以做出比較大的推擠群眾的動作,我們也只能反推回去。但這些動作,多數在勘驗光碟的時候被法官解讀為蓄意推擠,然後因為重心不穩而拉到盾牌,也被解讀為蓄意拉扯,既使律師多次抗議這樣的筆錄為過度解讀,但法官也只願意記錄下律師的意見但不願意更改筆錄裡的各種臆測性的描述。強暴脅迫的定義為何?經過這場審判我完全無法不明白。 再來,回頭檢視這個法條,我有兩個非常疑惑的地方。第一,何謂公務?第二,何謂公務被「妨害」?如果對任何個人施以強暴脅迫,都有其他刑法相關規定可以處理,為何今天需要另外訂定一條「妨害公務罪」,其特殊保障目的為何? 拿最近也被熱議的「待轉大富翁」表達訴求的行動來看,從當事人提供的影像中來看,當警方要強制帶開當事人道路邊盤查被反問理由的時候,警方非但不說明理由,反而對著當事人大吼說你這樣是妨害公務,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明明白白寫著「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要求警方告知事由的當事人,卻被警方以妨害公務為由強制拖離。 回到411的現場,警方執行的公務為何?當時群眾的行為何以被認定為「暴力脅迫」、「妨害公務」,似乎是完全沒有在審判的過程中被梳理清楚的事情。 最後,在二審判決中,審判長增加了一審中沒有的「40小時法治教育」的處分,雖然這並非刑事判決的刑責,但其理由為「被告撒丰安‧瓦林及那無端當庭大笑,審判長詢問後,被告撒丰安‧瓦林及那另有陳明,顯缺乏對法庭秩序之尊重」,讓我著實難以置信。 關於二審法庭所指涉之「當庭大笑」,當時的情境我印象非常深刻。當日傳喚證人石博榮(中正一警員),檢方詢問證人認為被告撒丰安當日推擠警方的力道「大不大力」,在那個當下,不論是被告、律師、旁聽席都竊竊私語許多人同時露出不可置信的苦笑,我只是其中之一。我也很清楚那個當下我為何會露出不可置信的苦笑,是因為我從沒想過,「大不大力」這樣毫無客觀事實可驗證的標準,居然可以做為妨害公務案件中檢方欲加強以妨害公務罪民起訴被告的正當性而詢問證人的問題(同時律師也提出抗議,認為與本件起訴內容無關。) 事實是,我當時既沒有「大笑」(當然笑的大不大與否似乎也很難以客觀事實認定,唉。)、在法官詢問我為何而笑時,我也只能誠實回應,因為檢察官的提問荒謬。然而這個過程,竟成為我「顯缺乏對法庭秩序之尊重」理由,法庭上的所有情緒都是真實的,何來尊重與否之判定?所謂法庭秩序,難道是機械式的問答、否定活生生的人在這個審判過程中的真實感受?我以為法庭就是一個能讓原告或被告充分表達意見再由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做出裁決的地方,但此刻因為表達意見被認定不尊重法庭秩序的我,已經對於法庭上理應被看見的正義無所期待。 決定聲請撤銷緩刑 在判決定讞後的這段時間,我想了很久,也和一些朋友及家人討論過後,在第一次報到,確認了保護管束的規定後,我決定聲請撤銷緩刑。 光是司法程序的過程已經浪費兩年多的時間了,在這個冗長的司法審判過程中,我已身心俱疲。加上緩刑的兩年期間,不但有40小時的法治教育要求,保護管束的規定,更讓我陷入極大的精神壓力。保護管束規定不能離開受保護管束地,而我的保護管束地是台北市,也就是理論上我只要離開台北市就必須報備(雖然觀護人說不會那麼嚴格),另外,超過十天以上就必須申請檢察官的准許。 但我的工作型態,幾乎是每個禮拜都有外縣市的工作行程,也有許多臨時行程,在處理手邊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時刻擔心有沒有漏掉報備、有沒有超過範圍、有沒有超過時間,對我來說都是極大的心理折磨。 把這段長長的想法寫出來,也把自己的決定寫出來,其實是希望能夠請求大家的協助。聲請撤銷緩刑後,就會確定有刑事前科的紀錄了,也必須入監執行40天的刑期或易科罰金,不論是因為服刑而無法工作、或負擔易科罰金的金額,對我目前的狀態來說十分困難。 我很感謝411案中無罪的夥伴也繼續彼此相挺,我們在討論過後,決定要為在公民不服從行動中,因妨害公務被判決有罪的夥伴,包括我自己,募集易科罰金的費用,我們也正在徵詢其他相關行動中的被告是否有同樣的需求,希望可以一起募資。如果行有餘力,我們也希望做後續對於公民不服從行動中妨害公務罪的使用進行擴大的討論甚至推動修法倡議,希望能夠得到大家的支持,也很希望大家對於這件事情有更多的討論和意見交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