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件礦權展限案 經部:部分可「從新、從優」

行政院會(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經濟部礦務局局長徐景文表示,目前礦物局已收到50件申請展限案,這50案,原則上適用現行法,但若在審核的過程中,新法通過,將「從新、從優」,也就是業者可視新法或舊法何者對自身有利,而選擇適用新法或舊法。

經濟部礦務局局長徐景文表示,這次「礦業法」修正共有六大重點,包括強化環境保護、開放資訊、明訂回饋機制、落實原民權益、加強管理、刪除不合理條款。

徐景文指出,1994年前很多礦區都沒有辦理環評,蔡英文總統與行政院長賴清德都指示要補做環評,經濟部盤點可做環評的公司與技師並不多,因此,「礦業法修正草案」將環評採分級處理,面積2公頃以上、且每年開採數量5萬公噸以上列為大礦區,皆須補做環評;其餘則視為小礦區,只需做環境調查分析的簡易環評。他進一步指出,目前台灣共有6個大礦區,包括亞泥、榮豐、台塑、宜大以及潤泰2個礦區,小礦區則有60個。

徐景文表示,目前礦務局已收到50件礦權展限案,部分業者因擔心展限案須適用新法而遭卡關,已提起訴願。他指出,這50案,原則上適用現行法,但若審核的過程中,新法通過,則「從新、從優」,也就是業者可視情況,選擇適用新法或舊法。他說:『(原音)從新、從優是法律原則,就是說一般業者的申請案,我受理的話,你就依照現有法律受理,假如說受理以後,後面有新法出來的話,新法去認定。假如它的部分對業者有利的部分,就依新法,對業者不利的部分就依舊法,從新、從優是站在申請業者的立場去考量。』

此外,徐景文指出,目前全台約70%的礦區都坐落在原住民傳統領域裡,因此礦區開發都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應諮商並取得過半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他表示,原民會認為條文這樣設計在實務面上能夠操作。至於部分團體認為只有過半原住民或部落同意的門檻太低,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則表示,這是原民會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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