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上路!保障租客用電權益 每度電費不得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房東計收電費,每度將不得超過電費單上「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資料照,陳品佑攝
房東計收電費,每度將不得超過電費單上「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資料照,陳品佑攝


為確保房客租屋用電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昨(7/3)核定相關定型化契約修正草案,規定房東計收電費標準,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上「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等,預計7月中旬上路。

為確保租屋電費計收合理公平,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6月28日召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8次會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且在昨天核定,預計內政部7月中公告施行。

行政院消保處指出,房東若違反規定,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可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將依《消費者保護法》,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這次修正新制重點,房客租屋若無獨立電表時,房東收費若約定按度計費,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非約定按度計費,房東所收取之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所示「每期電費總金額」。

此外,新制也增訂「租屋電費資訊透明化」規定,「當期每度平均電價」、「當期用電度數」、「每期電費總金額」及「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擔」等電費資訊應透明化,提供給房客。

資訊提供管道則包括2種:第一,房東主動提供電費資訊,供房客繳費參考;第二,房客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申辦程序後,至「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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