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級生「給錢也不加班」?經理喊一個月沒人理 網:不如跑外送

面對處理不完的業務,公司通常會給付「加班費」,希望員工能加班把未完成的工作事項做完,近日有一位網友就表示經理從一個月前就鼓勵8年級的員工加班,並表示會給加班費,沒想到無人響應,讓他不禁提出疑問,現在8年級生是有加班費也不願意加班嗎?

原Po以「給8年級加班費也不加班?」為題在PTT八卦版發文表示,公司經理從上個月就說,願意給1.33/1.66倍計算的加班費,希望8年級生能留下來加班,完成處理不完的業務,但經過了一個月,沒有一名8年級員工願意留下來加班,原Po不禁懷疑,現在的8年級生是即使有加班費拿,也寧可不加班嗎?

貼文一出引發網友熱烈回響,不少網友認為加班費給那麼低,誰會想加班回覆,「那點錢誰要加班」、「不夠多幹嘛加」、「兩倍都不太想加了,還1.33/1.66」,也有網友認為,現在大多8年級生家裡條件都不錯,比起錢,更注重生活品質留言道,「生活品質,家裡房子好幾間,才不在乎」、「人家有兩棟你要不要再加點?」

▼原Po表示,經理祭出加班費希望能吸引8年級員工加班,但卻沒人願意。(示意圖/取自Pexels)

更有網友指出,經理所提的1.33/1.66只是勞基法的基本加班費,若基本薪資太低,留下來加班領加班費完全不划算說道,加班費時薪的算法是「月薪除上30天再除8小時,假設月薪30000,時薪等於125元,125乘1.33=166.25,125*1.66=207.5,領這種時薪就是沒有性價比,誰會肯留下來加班,寧願回家耍廢也不想加班。」,引發大批網友贊同回覆,「不如去跑外送」、「真的缺錢還不如把時間拿去兼職」,但也有網友質疑算法有誤說道,「你一個月上班日30天?」、「這算法肯定沒上過班」。

實際上,據《勞基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加班費應以「每小時工資額」作為計算基礎,領月薪的全時人員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公式為「月工資額」除以「每月時數」,其中每月時數又因《勞基法》為《民法》的特別法,故《勞基法》未規範部分應回歸《民法》規定,而《民法》第123條也明確指出「每月為30日」,所以以30天來計算是沒有問題的。

(封面圖/取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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