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政府一點點同理心 就能改善經濟與投資環境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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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程悅語(專案經理)

數字會說話,17金19銀31銅,這是亞運英雄們全力以赴,展現出來的亮眼成績單,雖然不及台北世大運的26金、34銀、30銅的搶眼,然而,台灣的實力,不容小覷,愈來愈多的台灣之星,漸漸嶄露頭角,成為頂尖並在運動界領航。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去年公布「2017年IMD世界人才報告」,台灣在評比的63國家或地區中排行第23,與前年一樣,在亞洲排名第3,僅落後香港、新加坡;種種數據,顯示台灣人才是出色的,然而,再好的人才,若沒有伯樂的或適合的環境,只能眼見人才一一出走,或空留懷才不遇的遺憾,戴資穎在亞運之後發出體育環境有待加強的感慨,值得相關單位省思。

公部門,掌握所有重要資源,若不能發揮功能,所謂尸位素餐,實在是有負人民所託,更可能在重要時刻,影響整體的發揮與實力,然而更讓人擔心的是政府不僅不站在人民的角度,反而是處處制肘,有時還大大的扯了後腿。

曾經是亞洲四小龍之首的我們,為何近幾年經濟萎靡,一直抬不起頭,在半導體公司擔任近20年的會計,無奈地指出台灣與國外無法競爭的部分原因。以往國內公司支付廣告費給外國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時,並無預扣所得稅(扣繳)的問題,但因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1號令釋規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外國公司利用網路平台方式所賺取的廣告收入報酬,視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故國內公司需要依法代為扣繳20%稅款及申報。但實務上國外公司會要求此筆的預扣所得稅,需要由國內公司自行吸收,無疑使國內公司增加25%的支出(例支付給國外廣告費80元,其預扣所得稅為20元(100*20%=20) )。

另外,如電子半導體業透過國外代理商推廣產品,需支付國外代理商佣金時,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台財稅字第09804900430號令),外國營利事業取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依該原則規定辦理,故國內公司也需要依法扣繳稅款(扣繳率為20%)。試問,若國外代理商也要求國內公司自行吸收時,國內公司是否也增加25%的支出呢?

台灣是個島國,國內公司必須要走出台灣,在世界各國行銷產品,才能經營生存,而行銷的方式除了透過代理商,還有利用現今的網際網路。現行財政部頒佈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兩號解釋函令,使得國內公司在行銷產品國際化上,增加的高額稅務成本,嚴重影響台灣的競爭力!

只要有一點點的同理心,就能改善經濟與投資環境,為經營者爭取更多機會,但事實卻是,人民一再的對台灣的稅制提出批評與建議,而財政部卻置之不理,任由人才出走,哪管競爭力薄弱。運動競技已有起色,經濟瓶頸依舊,只要政府願意苦民所苦,經濟一定有所突破,人才願意留在國內發揮貢獻,不再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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