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立院三讀!政府得設台語專屬頻道
立法院院會今(25)三讀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賦予公廣集團設置「台語專屬頻道」之法源依據;對於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政府應有特別保障措施。
針對國家語言之定義,係指台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文化部長鄭麗君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時就表示,整部國家語言發展法,就是基於「語言不是只有溝通工具,它也是歷史文化的媒介」的理念而推動。
《國家語言發展法》,賦予公廣集團設置「台語專屬頻道」之法源依據。圖為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日審查文化部預算,針對台語公共電視台4億預算日前遭擱置, 催生台語公共電視台聯盟今日上午於立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資料照,吳尚軒攝)
明訂得設各國語言專屬頻道 為公廣集團設置「台語專屬頻道」法源解套
為呈現國家語言文化多樣性,新法規定,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多元國家語言的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三讀條文也明訂,政府捐助從事傳播的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各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對於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及發展等特別保障措施,例如建立普查機制及資料庫系統、健全教學資源及研究、強化公共服務資源並營造友善使用環境、推廣大眾傳播事業等通訊傳播服務等。
政府應定期調查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建置國家語言資料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會同主管機關,研訂標準化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
落實「語言平等」,必要時得提供通譯服務
經參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落實「語言平等」相關規定,新法明訂,國民參與政府機關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的國家語言。政府機關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的通譯服務,並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通譯人才。
根據通過之條文,政府機關應於必要時提供各國家語言間的通譯服務,也得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言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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