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死傷比鄭捷案多 律師分析「非故意」頂多判3年
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昨(2)日發生半世紀以來最嚴重傷亡事故,工程車因滑落邊坡撞上太魯閣號導致出軌,車頭直接削半,多個車廂甚至卡在花蓮清水隧道內嚴重變形,目前已釀50人死亡、175人輕重傷,而涉嫌肇事的李姓工程負責人目前50萬交保,對此律師林智群指出,雖然包商的過失結果比鄭捷還多,然而因為「不是故意」為一個行為侵害數法益,所以在法律評價上恐怕會輕判許多。
林智群律師在臉書分析,這起重大事故雖然李姓業者的過失死傷人數比鄭捷造成的多,不過正因李姓業者「不是故意」,在法律評價上會輕許多,而他也說明這起事故屬於「過失行為(一次沒停好車)」,法律上無法用數罪併罰,只能用想像競合以判刑最重的法條刑度處理,「過失致死罪頂多5年」。
同時他也舉例,過失致死罪頂多判5年,過失致重傷頂多判3年,過失傷害頂多判1年,然而若是故意導致火車出軌,最重可判無期徒刑,不過由於該名李姓業者依目前情況來看為非故意,所以只能用過失犯處理,頂多判3年。
林智群強調,或許有人會因判刑結果感到十分氣憤,認為包商釀禍導致結果比鄭捷還壞,為何罪刑這麼輕,然而事實上過失犯罪在法律上判刑就是會輕許多,「像昨天檢察官聲押,理由也不是『重罪』(3年以上的罪),而是認為『有逃亡串證之虞』,且『犯罪嫌疑重大』,你就可以知道這個案子最後的結果,不可能判太重」。事後他也補充,包商肯定是賠不起民事賠償,「找台鐵還比較有機會」。
實習編輯/李佳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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