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世罕見」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民進黨團前天公布「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最後並沒有納入「自動生效」的「張慶忠條款」。民進黨團宣稱,草案是從頭嚴到尾、監督強度「舉世罕見」。但若真的對立法院運作稍有瞭解就會知道,其實是大開方便之門,禮遇程度「舉世罕見」。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兩年前引發太陽花運動,導致國民黨連續兩場選舉重挫的導火線。所有藍軍的支持者都在看,民進黨執政之後提出的「兩岸監督條例」,自己「打臉」會打得多重。但民進黨打的不只是自己的臉,還包括整個太陽花運動,所以綠營和所謂的第三勢力,也不得不關注、不得不表態。
民進黨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其實一點都不令人意外。過去的民間版與民進黨版被形容為「兩岸不協議條例」,根本就無法運作。但民進黨為了選舉利益,一直不肯說真話、灌輸民眾錯誤的觀念,如今輪到自己當家作主才想要導入正軌,「姿勢當然很難看」。民進黨決定由黨團提案,未來不提行政院版,也是要立法委員來揹這個「半分鐘化」的黑鍋。
太陽花運動時,民眾非常難以理解,為何「兩岸協議」沒有修改的空間,當時部分的媒體和綠委也推波助瀾,抨擊這一點。但只要對立法院或外交稍有瞭解的人都知道,過去立法院對於「條約案」,是一個字都不能改的,只有全面接受和全盤否決兩種結果。
理論上所有的條約案,國會當然都有權修改,修改之後再要行政部門與對方國家(組織)重新談判。但因為台灣的外交處境困難,能夠談成條約、協議都已經非常不易,重啟談判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國外也有很多修改後無法重談的例子;對岸現在也擺明了不可能重啟貨貿談判。)所以長期以來,立法院對於條約案的處理,一向都是整本表決,李登輝執政時期如此、陳水扁執政時期亦復如此。
這部分並沒有法律的規定,而是依照立法院的議事慣例。在立法院的實務運作上,議事例是有相當大的拘束力的。到了太陽花運動結束之後,立法院才在104年6月12日,三讀通過了「條約締結法」,明訂院會可以決議提出保留條款,立法院決議修正之後,應退回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因為法有新的規定,原本的議事例自然打破。但雖然改成逐條表決,立法院也不曾、不敢修改條約的內容。即便未來開放美豬進口,恐怕都不會用到這條條文。
回到當時的兩岸協議本身,因為兩岸互相不承認對方是一個國家,對岸也不願意我們比照「條約案」處理,所以當時才有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的空間,但國民黨仍堅持不同意修改(靠表決人數優勢達成)。
制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最早是王金平的主張。隨著兩岸關係趨緩,協議可能越簽越多,立法院總不能變成橡皮圖章,什麼都照單全收,所以才想到引進國外國會的事前參與制度,讓國會在談判過程中就有一定的參與,避免最後談出一個不太能夠接受、卻又無法重談的結果。事實上,後來訂定的「條約締結法」,就已經相當程度反映了這樣的精神。
無論是兩岸協議或條約,都涉及高度的專業與機密,背後是各種國家利益的總和考量。要完全的公開透明,無異是自亮底牌,罔顧國家利益,根本就不可能。所以無論是用當初的民間版或民進黨版,來對比今天的民進黨版,除了看好戲、打臉之外,沒有什麼正面的意義。當然,民進黨也是玩火自焚,不值得同情。
「條約締結法」和「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兩者之間的性質比較接近,比較起來也合理一些。在「條約締結法」中對於國會事前參與的規定僅有一條粗略的規範。
第六條 (條約案於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向立院適時說明)
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而在「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中,雖然也只有兩條條文規範國會的參與和審議,但把談判分為前、中、後三個階段(前指的是雙方要談還沒談,中則是雙方談判的過程,後則是雙方談定、簽署,但還沒經過國會同意生效),三階段都要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詢,所以民進黨團說是「從頭嚴到尾」。
引發各界議論的「自動生效」條款,就是在「談判中」的階段。雖然最後民進黨團沒有納入自動生效的規定,但還要明訂協議草案的審查,應於90日內完成。意思就是國會如果對於兩岸行政部門談好的草案有不同的意見,必須要在90天內確定,交由行政部門與對方繼續談判。
這樣的規定看似並無不合理之處,但這種限時立法、限時議決的規定,其實在我們的制度中極為罕見。基本上只有覆議案、不信任案、追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才有類似限時議決,乃至休會時必須自動集會的規定。而若加上原本外傳的「自動生效」條文,就幾乎是完全比照覆議案的規格。
民進黨團聲稱是從頭嚴到尾,但實際上談判前、中的報告備詢,理論上一定都是以「秘密會議」方式行之,有國會多數的情況下,監督鬆緊完全掌握在執政黨手中。但相對的,對於談判後協議生效的二讀,民進黨版卻又明訂「全案表決」,遠比「條約締結法」更加寬鬆。
民進黨的出發點,無非是希望在制度上開個巧門,以降低必須面對時代力量、太陽花的壓力。但民進黨已經註定是要「換了屁股、就換了腦袋」、註定逃不開太陽花的反對與譴責,還不如大開大闔,承認過去的主張是錯的、做不到的,拋開那些不可能的公開透明、全民審議之類的高調,直接了當的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制度。
兩岸條例的審議,居然納入憲政危機邊緣才會出現的限時議決、自動集會的規定,真的可以說是不倫不類、為了替行政部門大開方便之門,矮化國會到了「舉世罕見」的程度。如果因為無法面對壓力,就不惜去扭曲整個制度,把立法院當作行政部門的遮羞布,那什麼國會改革都不用談了。
【作者 單厚之/媒體工作者,長期主跑國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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