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前主唱詹雯婷誣告案 沒有誣告故意判無罪

「F.I.R.」前主唱詹雯婷誣告案 沒有誣告故意判無罪 249
「F.I.R.」前主唱詹雯婷誣告案 沒有誣告故意判無罪 249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F.I.R飛兒樂團前主唱詹雯婷與前樂團拆夥後,指控前合作伙伴陳建寧等人偽簽其姓名,提告偽造文書,陳男等人經偵查不起訴後,反控詹女誣告並經北檢起訴;台北地院今(5)宣判,合議庭認定詹女簽名過程不復記憶或與其他文件簽署之記憶混淆、重疊,產生錯誤認知,沒有誣告的確定故意,判詹雯婷無罪。檢方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詹雯婷前所指控的保證書是詹女所簽署,並非陳建寧及華研公司董事長呂燕清、總經理何燕玲、呂燕清所偽造,此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將本案保證書上的筆跡作為「爭議字跡」,將詹雯婷確認為其親自簽署之16份文件及開庭簽名字跡作為「比對字跡」加以鑑定,其後作成本案保證書上「詹雯婷」之簽名係被告所簽署之鑑定結果。

詹雯婷於102年5月1日核閱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通知書及保證書書面,前2份文件涉及詹女權益重大、長達數10頁滿是法律詞彙,詹女不是沒有可能在詳閱確認完後,即對於較簡短的通知書及本案保證書之簽署過程不復記憶或與其他文件簽署之記憶混淆、重疊。且觀之詹雯婷與謝宥慧、何燕玲、陳建寧之對話紀錄,均無提及詹雯婷與華研公司間具有合約關係,已然加深詹雯婷認為保證書非其所簽署之錯誤認知。

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能證明被告有誣告之確定故意,故不能形成有罪之確信,即檢察官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詹雯婷與陳建寧都是F.I.R飛兒樂團成員,陳建寧也是無限延伸音樂事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飛兒樂團之相關權限,由無限延伸公司訂約。

飛兒樂團的演藝經紀合約,原由無限延伸公司與華納公司簽約,效期自92年10月10日起,幾經陸續換約後,於103年12月31日到期。

之後陳建寧、詹雯婷與黃漢青等飛兒樂團成員,於102年間即開始思考討論與華納公司合約到期後的經營模式,由陳建寧與華研公司的董事長呂燕清與總經理何燕玲研商後續簽約事宜,華研公司先擬具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通知書、保證書(個別1份,共3份)等文件,其中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由陳建寧代表無限延伸公司簽署,通知書則由陳建寧、詹雯婷與黃漢青共同親自簽署,另保證書由陳建寧、詹雯婷與黃漢青個別親自簽署。

但是,詹雯婷明知「保證書」及「通知書」均為其親自簽署,並非陳建寧冒用其名義所偽造,竟於108年7月26日具狀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誣指陳建寧偽造「保證書」的詹雯婷簽名後,代表詹雯婷及黃漢青與華研公司簽訂演藝經紀合約書及補充協議書,與呂燕清、何燕玲共同涉犯刑法偽造署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經北檢偵查不起訴,詹雯婷聲請再議發回仍不起訴後,陳建寧與呂燕清、何燕玲提告詹雯婷誣告。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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