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ILO通過改善船員條件福利新指南

根據中國大陸相關單位引述,有鑑於全球船員遭遺棄案件數有逐年增加趨勢,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海事組織(I-MO)及各國政府、海事工人與船東組織參加二百五十多人的會議中,最近通過改善船員(包含遭遺棄者)條件福利新指南。

此一指南主要是為解決向國際勞工組織報告,船員被遺棄案件明顯增加問題,案件從二○一一年至二○一六年每年不到二十起,增加到二○一九年的四十起、二○二○年的八十五起、二○二一年的九十五起。

該指南是為改善各國間,有關船員遣返問題協調,包含船旗國、港口國、船員國籍或居民所在國及招聘與安置服務營運所在國,期能更快解決遺棄案件,及讓船員順利獲得報酬。

據悉,新指南參考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國際勞工標準,尤其是經修訂的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及最近修正案、二○○一年通過的一項較早的ILO-I-MO聯合決議、相關IMO國際架構與協議及區域、國家法律實踐的相關趨勢與發展。

根據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船旗國須確保為懸掛這些旗幟的船舶建立財務安全系統,新指南鼓勵船旗國至少每年核實一次財務擔保的有效性;招募與安置服務所在的國家也要求定期檢視這些服務是否確保其招募與所安置的船員獲得保護。

另,新指南規定假使船東未能履行安排與支付船員遣返費用、拖欠工資與其他合約規定權利及提供醫療等基本需求義務,各地方政府應採取的作法,內容包括與船員組織及船東組織合作制定國家標準的運作程式(SOP),以明確規定主管機關的責任與義務及各國家利益有關者所應發揮的作用。

其中利益有關者包含國家船員福利委員會、航運機關、船員與船東組織、船員福利組織、船員招聘與安置服務機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