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bay好油」林裕紘收押禁見!桃園地院說明3裁定理由

臉書粉專「Lin bay好油」的版主林裕紘。   圖:翻攝黃國昌YouTube
臉書粉專「Lin bay好油」的版主林裕紘。 圖:翻攝黃國昌YouTube

[Newtalk新聞] 臉書農業粉專「Lin bay好油」的版主林裕紘,涉及自導自演遭恐嚇案。昨 (7) 日清晨返台即被警方帶回訊問,並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羈押庭在今 (8) 日凌晨裁定羈押禁見。法官列出三項理由,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有不明共犯待查、滅證串證之虞」、「社會安寧有重大危害、造成人心動盪不安」。

桃園地院對裁定的具體理由包括:

一、被告林裕紘經訊問後坦承涉犯《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第 216 條、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 171 條第1、2項之誣告罪犯行。同案被告許哲賓於警詢、偵查供述及相關人證、物證可資佐證,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

二、依許哲賓供述,事發後林裕紘曾要求許刪除彼此的通訊紀錄,且林自稱其與許聯絡的手機,昨返國前於國外火車上遺失,惟遺失情形顯有異於常情,參以林曾要求許刪除通訊紀錄行為,林也自陳使用 LINE、VIBER 軟體與許通話,係為避免留下雙方通聯紀錄,因此足認林裕紘有湮滅證據之虞。另,林裕紘自陳知悉許哲賓有虛擬帳號管道,而許自陳虛擬帳號來源有自行創設及不詳之友人提供等管道,顯見本案尚有不明共犯尚待追查,且虛擬帳號本即要避免被追查,足認林裕紘亦有串證之虞。

三、考量林裕紘所涉情節,涉及社會關注重大民生議題、言論自由、人身安全及國家追訴權的行使,其犯行對社會安寧造成極大危害,且不當耗損司法資源,扭曲人民言論對全國性民生重大議題討論的正確性,造成社會人心動盪不安,所傷害及影響之社會及國家層面既深且廣。

審酌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權衡後,認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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