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未認可系統先播再授權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5日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說,有線電視系統播送節目需經合法授權,絕未認可先播出再授權,相關法律已有規定。
NCC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媒體報導NCC發函系統業者和地方政府,跨區系統業者費率送審時,可先播出再授權;NCC強調絕未認可此事,系統經營者播送節目或廣告需經合法授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7條及著作權法相關民刑事責任已有規範。
NCC表示,發函要求未取得頻道授權系統業者應立即停止播送頻道訊號,並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函釋,敘明業者申報收視費及地方政府費率審議程序要件和審查期限,以及協助地方政府釐清新參進或跨區經營有線電視業務業者申請費率審議,應檢送文件各項法律效果。
NCC說,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未明文規定系統經營者申報收視費用應備文件及未檢送的不利法律效果;如果新參進或跨區經營業者因故無法提供部分資料或客觀上無從獨力提供者,主管機關可就其收視費用核准數額斟酌,不可為不予審查核准理由。
NCC指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費率審議程序、應備文件以及其播送節目或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分屬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1條與第57條規管,兩者規範目的不同,適用條文互異,不宜混為一談。
此外,NCC在今年5月間曾發函系統業者,重申頻道節目應取得合法授權才可播送,並應立即停止播送擴大經營地區內未經合法授權的頻道節目訊號,共同維護產業秩序與消費者收視權益。103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