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機制翻新縣市擔重任

捷運建設新審議機制緣起交通部面對地方政府的捷運建設需求,及考量捷運永續經營,交通部於今年四月十日訂頒「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目的為鼓勵地方政府從都市發展角度研提捷運建設需求,並給予適當預算補助,期能藉由捷運沿線土地開發效益建設經費或營運成本,提高捷運計畫財務自償率,以帶動地方都市發展,減輕中央財政負擔。 新審議機制內涵為評估大眾捷運系統及周邊土地開發構想,審查程序於可行性評估後分為可行性研究、綜合規劃及施工前置作業三階段,且要點施行前尚未奉行政院核定之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該要點規定補充資料後,再函報交通部辦理四階段審查作業。 首先,第一階段前先進行可行性評估,地方主管機關有新建或延伸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之需求者,應先完成都市發展計畫、綜合運輸規劃含公共運輸發展計畫及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作業程序後,選擇大眾捷運系統整體路網評估計畫中最優先路線辦理計畫。 接著進行可行性研究,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可行性研究後,陳報交通部交予「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會」召開會議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通過可行性研究,由交通部陳報行政院審核,經行政院核定後,始能辦理綜合規劃作業。 地方主管機關完成綜合規劃後,陳報交通部召開會議審查,經審查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決議通過之綜合規劃,由交通部陳報行政院審核,且綜合規劃報告書陳報行政院核定前,變更都市計畫案至少應送請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另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應經行政院環保署審議通過。 最後綜合規劃奉行政院核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應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內政部核定程序,及成立捷運建設基金或專戶,提撥一定經費至建設基金或專戶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交通部審查,經審查通過始得逐年編列工程經費辦理施工。 捷運工程局指出,新審議機制特別明訂捷運建設計畫自償率門檻值,著重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倡導都市發展過程土地使用強度應依據大眾運輸系統所在地做彈性規劃運用,如台北車站周邊為交通運輸樞紐,可賦予其較高的容積。 而透過於場站周邊劃設租稅增額融資特區收取未來價值,以稅基擴大及稅收增額部分作為償還捷運建設經費之擔保。也就是說,地方政府透過土地開發及稅收增額收益納入計畫的自償率愈高,中央政府出資愈少,建設計畫核准機率將愈高,因此目前捷運建設計畫推動與以往只須符合大眾捷運法及環評法相關規定的時代已然不同。 捷運工程局表示,新審議機制發布實施後,第三階段捷運建設計畫中已辦理但未奉行政院核定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案如民汐線、三鶯線、安坑線、南北線、環狀線南環段及北環段、社子區域輕軌路網,必須依規定辦理後續作業。 捷運工程局另外表示,新審議機制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推動個案計畫於可行性研究與綜合規劃時,皆應成立推動小組整合地方政府跨局處包含交通、都計、財政、工務業務,因此台北市在今年六月已與新北市政府成立「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及周邊土地整體開發研議委員會」推動平台,捷運計畫獲該平台審核同意後,才可得陳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