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綠卡未滿8年 免繳棄籍稅
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美國國稅局查稅一波又一波,擁有美國籍或美國綠卡的稅負越來越沈重,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呂旭明建議,如過去15年內持有綠卡未滿8年,可慎重考慮是否要放棄綠卡,可免繳棄籍稅(出走稅)。 呂旭明表示,2011至2012年,因為贈與稅有免稅額由100萬美元調高至500萬美元的好處,若要放棄美國籍,可在放棄之前先贈與資產500萬美元給非美國籍的親人,用掉此贈與免稅額,即可免計入資產總額中課稅。 台灣富人如果有台美雙重國籍、或持有綠卡,就是美國的稅務居民,放棄美國籍或綠卡那1年,符合門檻以上的人,就會被美國稅局課到棄籍稅。 門檻測試條件,呂旭明表示,非美國籍但有美國綠卡者,先做長期居民測試,在放棄前15個課稅年度(包括放棄年度)內,至少8個課稅年度持有綠卡者,才會被課棄籍稅;反之,不滿8個年度,只要申報資產,免課棄籍稅。 不過,美國綠卡持有時間是以曆年制計算,相當嚴格,即使只持有1天也算持有1年,例如,在99年12月31日持有;或在100年1月1日放棄,因2個年度各持有1天,就算持有2年。 再者,呂旭明說,美國籍者要放棄國籍,要測試3項:1.稅負標準:2011年放棄國籍者之前5年的平均年度淨所得稅超過14萬7,000美元。2.資產標準:放棄國籍當日之個人資產淨值超過200萬美元。3.遵守稅法標準:未聲明,在棄籍日前的5個稅務年度,都有遵照規定繳納所有聯邦稅負。 上述3項若只符合1項的人,例如,資產200萬美元以上,但所得稅額低14.7萬美元,且過去5年都誠實申報,則放棄美籍只要申報資產,填寫8854表格,不必課徵棄籍稅。 棄籍稅即資本利得稅,資產視同出售,以市價減除成本費用,但市價、成本費用的認定,只能由擁有美國鑑價師資格所寫的報告鑑定才能被國稅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