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擦撞糾紛多 北市:必須讓直行車先行

台北市交通局近來接到不少民眾詢問,指自己的車子在路口等待左轉時被其他車輛撞到,但經肇事責任鑑定後,為何仍要負主要肇事因素賠償?交通局表示,民眾往往提出「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等疑問,但事實上,現在已經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修法後的規定是轉彎車都要禮讓直行車先行,已經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後,就可以比直行車優先行駛的規定。(李書璇報導)

一名張姓計程車司機沿著台北市民族西路西向東行駛到承德路口,已經左轉通過路中央,見同路對向的一輛機車直行過來,他沒讓機車先走,而是持續左轉,因而與和機車擦撞;經交通事故鑑定,張姓計程車司機必須負主要肇事因素而賠償;台北市交通局說,最近常見這類的例子,而案例中左轉彎駕駛常誤以為先進入路口而且已過路口中央,直行車輛就要讓他先走,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駛到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在民國95年以前,的確是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只是這個部分已經修法,無論有沒有通過路中心,轉彎車都要讓直行車先走。

交通局表示,許多民眾的觀念仍停在修法前的規定,因此造成多起糾紛,交通局表示一個簡要的原則是: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還很遠才可以通過;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如果地上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就要在範圍內等待左轉;如果沒有,就應在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的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在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