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修法草案 新增「少年觸犯刑事法律移送少年法院的移送程序」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司法院基於《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及釋字第664號解釋對於少年健全成長的保護意旨,暨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新增「少年觸犯刑事法律移送少年法院的移送程序」有其必要,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函送內容指出,《少年事件處理法》自民國86年全面修正後,歷經5次修正。鑑於本法採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即不論何人,知有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事件(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事件者,應移送少年法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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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指出,為落實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釋字第664號解釋所揭示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有關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即有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因應少年事件之性質,為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必要,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共增訂9條。
一、司法警察(官)得通知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接受詢問。(修正條文第18條之1)
二、少年經通知無故不到場,得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修正條文第18條之2)
三、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之事由。(修正條文第18條之3)
四、有急迫情況,得逕行同行少年到場之要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18條之4)
五、少年經同行到場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後,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修正條文第18條之5)
六、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應於二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修正條文第18條之6)
七、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搜索、扣押、人證、鑑定、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等規定之準用。(修正條文第18條之7)
八、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事項及約束工具之使用。(修正條文第18條之8)
九、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或其他資料。(修正條文第18條之9)